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2 10:19:00   索引号:    文号:曲政办发〔2018〕112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79号)、《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曲发〔2017〕27号)文件精神,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30项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在省政府已清理事项57项的基础上,结合《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目录>的通知》(曲审改办﹝2017﹞4号)删除曲靖市没有审批权限和已经取消、整合审批的事项,最终确定各报建审批部门事项。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5项同步改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事项,不作为报建审批事项列入清理。

(二)原则

1.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2.虽有地方性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订法规取消审批。

3.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4.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和责任部门

30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26项,整合2项,改为部门内技术性审查2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为27项。

(一)保留26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因工程建设需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规划部门3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交通运输部门1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国土资源部门2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水利部门4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取水许可。(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环境保护部门1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气象部门1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油库、气库、弹药库、危险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旅游景点、雷电易发矿区等)。(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1项: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审批。(责任单位:市煤炭工业局)

发展改革部门1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1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责任单位:市工业信息化委)

林业部门1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责任单位:市公安消防支队)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责任单位:市国家安全局)

移民管理机构2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审核,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责任单位:市移民局)

文化部门1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责任单位:市文化体育局)

(二)改为部门内技术性审查2项

市内水运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整合2项为1项

水利部门2项整合为1项: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2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三、工作要求

(一)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省级已清理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抓紧调整和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

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严格监管,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按照程序修法修规。对需要省级层面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口与省级有关部门主动衔接,密切跟踪,抓好贯彻落实。对市级层面修改的法规,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市法制办沟通协调,抓紧按程序启动相关立法程序,做好相关修订工作。

(三)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各部门必须按照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要求编制所涉及报建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统一录入全市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纳入权责清单实行编码管理,因法律法规新增、修改或废止需要取消、下放、调整的报建审批事项,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市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并调整权责清单。

(四)对于清理规范后继续开展审批的投资项目报建事项,其审批业务全部纳入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集中办理。凡是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或是部门之间征求意见、上级部门要求下级部门初审等政府内部审批行为,必须纳入在线平台办理并记录办理时间和审批结果,上传办理结果的电子版文件,记录办理痕迹,纳入在线平台统一监管范围。作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受理条件的各类中介服务,有关责任部门必须组织进入省投资审批中介超市,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择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并接受全过程监管,杜绝投资审批事项办理和中介服务选取“体外循环”。

(五)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进一步加大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实施方案,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