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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2-26 11:16: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人民政府   

近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曲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曲政办规〔2026〕1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9月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就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重点支持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率先探索实践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024年6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明确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即国发〔2023〕14号)覆盖范围从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扩大至全国各城市和县城。2024年12月31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要求全国各市、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台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制定适用的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条件和标准,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全流程管理制度,细化申请、轮候、配售和配租、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根据国家、省相关部署要求,曲靖市已先后制定了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保租房相关管理制度措施。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作要求,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给,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制定《曲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二、目的意义

自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来,曲靖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抢抓国家政策窗口期,大力发展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累计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2925万套、保障性租赁住房1.1185万套,为中低收入、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群体提供了阶段性住房保障。为加快解决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指导做好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配售、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办法(试行)》。

出台《办法(试行)》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多样化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转型、实现住有所居的关键举措,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可促进民生改善,有利于让工薪收入群体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稳定工薪收入群体住房预期;可优化房地产业结构,有利于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和“市场+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包括总则、房源筹集、申购及审核、轮候与配售、封闭管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共31条。

(一)总则。说明了《办法(试行)》编制依据、适用范围,明确了各级各部门职能职责。曲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本区域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城市引进人才等群体。

(二)房源筹集。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计划编制、筹集建设方式、户型面积要求、建设标准等相关内容。筹集的房源可以是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也可以是收购存量住房。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下;收购存量住房户型面积可适当放宽,上浮不超过10%。各类引进人才家庭户型面积可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三)申购及审核。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申购方式、审核及公示等内容。其中,曲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条件为:一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长期共同居住的近亲属)。二是具有曲靖市户籍且在本地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12个月以上,曲靖市以外户籍须在本地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24个月以上且须为正常参保状态(对于入选市级以上人才支持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入选县级人才引进培养支持项目的人才和通过公开招聘的优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等特殊群体,不受户籍和养老保险缴纳期限的限制)。三是申购家庭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所在地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四是申购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须按照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租住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在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退出。申购方式为,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申请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自然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家庭进入轮候库。

(四)轮候与配售。主要对轮候期、配售价格、配售方案制定方式及内容、不动产权证有关事项等内容进行明确。其中,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各地应在合理轮候期内安排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售房单位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出售;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应当注记“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流通”等内容,房屋权利性质标识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权利人一栏应当完整填写申购家庭成员。

(五)封闭管理。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原则、回购情形及条件、回购价格等内容。管理原则方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流通。回购价格方面,按照“原购买价格+利息-房屋折旧”的原则核算。

(六)监督管理。重点对弄虚作假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行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处理处置、责任追究等事项进行明确。

(七)附则。主要明确《办法(试行)》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原文链接: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