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03-07-11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发〔2003〕57号 发布日期: 2003-07-11 10:07: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企事业单位:

《曲靖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十一日

 

曲靖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继续强化改革开放意识,抓住机遇,集中力量,着力解决我市投资环境不理想、对外贸易总量小、引进外资总量少、经济外向度低等突出问题,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3年为“优化环境年”目标顺利实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下定决心,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环境是经济社会发展潜在的生产力,良好的环境是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最大助推器。高速发展的经济来源于优良的发展环境,优良的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的高速发展。实践证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是解决经济发展水平低、速度慢、效益差的根本措施和有效途径。没有环境的优化,就不可能有全市经济的大发展,也不可能有市委、市政府确立的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目标的实现;没有环境的优化,我市的经济发展就缺乏生机与活力。优化经济环境,就是要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让一切创造源泉得到充分涌动。各级、各部门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二)全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在认识上放胆、政策上放宽、机制上放活、政治上放心,把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经营者和投资者合法经营、投资,整治不良社会经济秩序的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消除一切妨碍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法规和不符合发展要求的做法,努力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开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

二、优化政策环境,增强经济发展吸引力

(三)认真清理现有政策。对现有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落实的坚决落实,该完善的迅速完善,该废止的一律废止。实行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办理手续、统一规费收取、统一监督管理的办法。明确证照办理、税费收缴、土地征用等方面的投资优惠政策。

(四)坚决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对我市已制定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意见》、《关于鼓励外来投资若干优惠政策》和《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要坚决执行到位,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人为设置障碍和顶着不办、阳奉阴违的要严肃查处。

三、优化政务环境,增强经济发展亲和力

(五)全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按照国家、省取消审批项目的有关决定精神,取消或调整属于本市清理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符、不利于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要予以公示;凡是在市便民投资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审批和收费事项一律纳入窗口统一受理,规范运作,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由市政府和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本着依法行政、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和减少行政成本的原则,下放到县级有关部门审批。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便民投资中心,切实搞好服务。

(六)建立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一个主办部门,实行审批主办部门负责制,申办人或申办单位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关的申请材料。主办单位按照“一家受理,转告相关,联动审批,限时完成,责任追究”的要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核、统一回复、统一发证,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

(七)实施收费控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规范收费行为。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且所有收费项目必须对社会公布,不在公布范围内的收费项目,任何部门不得收取。杜绝一切乱收费、乱摊派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投资者开支的费用,强行向经营者、投资者推销商品,强行要求经营者、投资者定点购买物品、订购报刊杂志,强行向经营者、投资者拉赞助、拉广告,强制经营者、投资者开展达标、评比、竞赛活动,强制经营者、投资者参加学术研讨和收费性质的业务培训班以及搞搭车收费和滥发各种奖牌并收取费用;按照“合法、合理”原则,对所有收费标准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调整,收取合理费用。即标准合理的收费,继续收取;有收费幅度的,一律取下限收取;标准较高且又无幅度的,降低标准或者减半收取;有碍经济发展,严重干扰和影响市场经济体制对接,特别是妨碍吸引投资的收费,坚决予以停止、暂缓或者废止;已经过时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实现的收费,一律予以停止并向社会公布;部门、单位无权降低收费标准、调整幅度的收费项目(如直管部门、行业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等),由部门、单位认真清理后以书面形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就同一事项收费的,只能一个部门一次收取,其他部门不得再收费。驻曲中央、省属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对所收费的项目、标准予以调整,能不收的不收,可减免的减免;改进投资项目交费方式,采取告知投资者并附交费清单,由投资者签字认可并在项目开办实施后的约定时间内予以收取,或者与投资者进行协商分期予以收取。

(八)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制度。执收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转变观念和作风,改进执法方法,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建立以少收费、少处罚和多服务、多教育、多引导为主的执收执法工作制度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坚决克服以罚代管,特别是以收取相应罚款为主要或唯一目的做法,切实建立宽严适度、公平合理的行政执收执法氛围;服务部门、行业必须做到服务多少收费多少,甚至只服务不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收取服务费,建立优质高效服务工作制度并严格服务承诺兑现制度。按规定组织的各种培训、达标、评比、竞赛等活动,必须坚持自愿参加的原则,并只能收取经过批准的成本费用,其中涉及参会人员的食、宿等费用由参会人员自理或者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承担,收费必须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九)实施检查、罚款申报制度。执收执法部门在依法开展执收执法工作前,必须将开展执收执法工作的事由、时间、范围、事项及目的,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具体报批事项由执收执法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对经营、投资企业、个人处以大额度罚款的,必须报告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领导,较大额度的罚款必须报告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自主决定(具体报告事项由执法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严禁进行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对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例行检查,原则上一年不能超过一次,综合性检查一年最多一次。严格依法办事,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对行政违法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重复处罚。严禁无权上路检查的部门上路检查和在道路上设置检查站点,已违规设置检查站点的,必须全部予以撤除。

(十)严格管理罚款事项。各级政府不得对所属部门、上级单位不得对下级单位下达罚款指标;已下达罚款指标的,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罚款时,必须开具由国家或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有罚款必须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制度,统一上缴财政。

(十一)实施“吃拿卡要”投诉举报制度。在原有曲靖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市外来曲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中心的基础上,设立曲靖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举报中心。中心设于市监察局,并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机构,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和查处“吃拿卡要”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

(十二)实施投资项目办理时限制度。实行并联式审批办法,即投资项目在主办部门收到投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相关部门必须办理完毕投资项目所需全部审批事项。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及工作程序,按照高效、快捷、简便的原则,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办理投资项目时限的相应规定和奖惩办法。

(十三)实行管理、服务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服务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承担全部责任。行政审批部门不转变观念、不提高工作效率、不改进工作方法,或者借机进行“吃、拿、卡、要”,刁难经营者、投资者,或者故意无理拖延不办,导致经营者、投资者放弃经营者、投资或者引起经营者、投资者投诉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法律责任;执收执罚部门不转变职能、强化服务、加强教育引导工作,重罚款、重收费、重检查、重摊派,甚至仍然搞乱罚款、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加重经营、投资成本和投资者负担,导致经营者、投资者无力经营、投资而停业、撤资或者投诉,在外界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管理不善、监督不力的责任和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对不能适应工作的人员要予以调整或免职;服务部门或单位违背服务承诺或者拒绝服务,导致经营者、投资者放弃投资、撤资、投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优化诚信环境,增强经济发展感召力

(十四)强化职业道德。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行风建设,把职业道德、职业信誉、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落实到各个岗位,落实到每个人。企业领导干部要自觉加强道德修养,与外来客商合资、合作要信守合同,言出必践,绝不损害投资客商的利益。

(十五)实行服务承诺制。执法部门和服务单位必须对市内外经营者、投资者作出公开承诺,明确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标准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承诺必须体现服务经济发展的宗旨,力求具体可行。

(十六)严惩欺诈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讲信誉、重承诺。坚决查处欺诈蒙骗、“关门宰客”的恶劣行为,严厉打击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树立曲靖对外开放的良好形象。

 四、优化法制环境,增强经济发展推动力

(十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禁止出现不顾全局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确保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消除执法人员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八)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破坏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从严惩处有组织犯罪以及各种流氓恶势力。大力治理“四乱”,对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包括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问题要从严从快查处,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

(十九)实行重点保护。市纪委、监察局对市内重点骨干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政法部门对各种危及企业和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外来投资者要求提供执法保护和服务时,有关部门要迅速派员赶到现场,帮助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直到投资者满意为止。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新闻宣传部门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性。引导全市各级干部牢固树立“优化环境是功臣,破坏环境是罪人”的意识,切实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来抓,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促进各级政府转变职能,改进领导方式,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全力营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动员所有行政人员、执纪、执法人员从我做起,把“人人都是软环境”的思想落实在行动上,争做优化环境的模范和表率。要及时表扬先进,弘扬正气,对监督和评议中发现的反面典型,要及时曝光,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氛围。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曲靖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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