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6号

 

现公布《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防控风险,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0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云金办〔2010〕33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办发〔2009〕127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第三条  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包括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办及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曲靖市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市金融办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并对上一级监管机构负责。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是经过省金融办批准并与省金融办签订了《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服务协议书》的银行金融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专人(机构)负责与各级监管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对口联系。

(二)严格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私自开设银行账户,除基本账户外开设其他账户需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严格审核小额贷款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借据、合同并建立档案。

(四)严格把关,按规定、按程序操作贷款资金的划转;建立业务台账,对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每一笔业务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五)建立统计和信息反馈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投向、具体的往来账务明细进行汇总,定期向各级主管部门反馈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

(六)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小额贷款公司发放高利贷、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超过资本净额发放贷款和发生资金挪用、抽逃行为。

(七)在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客户征信信息查询等工作。

第五条  在小额贷款公司申报阶段,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审核是否符合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和注册资本金下限要求。每个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控制在3户以内(含3户),已经超过3户的原则上不再申报。麒麟区、罗平县新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他县(市)新申报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本县(市)已成立的注册资本金最高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

(二)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逐级申报、审核、推荐的原则报送材料。

(三)审核股东身份、出资资格。

(四)审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4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5%。

(五)审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六)审核组建方案的可行性、全面性。

第六条  在小额贷款公司筹建阶段,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名称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已经工商部门预核准。

(二)是否发生过股东变更,经审批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不允许变更股东,确有原因的,变更股东的人数和股份比例都不得超过总数的1/3。

(三)所有股东资金是否到位,法定中介机构验资是否完成。

(四)小额贷款公司是否构建了内部职能机构,划清了职责,配备了相应的人员,完成了岗前培训,做好了开展业务的准备。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是否完整、明确,贷款审批、风险控制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第七条  在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筹建期内股东发生刑事犯罪的。

(三)更换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

(四)更换股东人数或涉及变更股份比例超过1/3的。

(五)降低注册资本金额度的。

(六)在筹建通知下达3个月内未能开业的

第八条  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阶段,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高管人员情况是否与申报资料相符。

(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三)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四)是否存在股东抽逃资本金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六)各项经营指标是否符合《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曲政办发〔2009〕127号)规定。

(七)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到位,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是否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条  在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部门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监管部门逐级上报省金融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二)未经核准变更、终止。

(三)违反经营规定,未经批准超出经营范围、发放超额贷款和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以及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须经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审查项目等经营活动。

(四)违反利率政策。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高管人员。

(六)拒绝、阻碍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

(七)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资料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行政管理、人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未获得准予工商年检通知书。

(十一)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现场检查。市、县监管机构可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建立对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制度,按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结合的现场检查工作。

(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有以下行为的,责令整改1个月:

1.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报表、报告等资料的。

2.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低于贷款总额的50%。

(二)有以下行为的,约见谈话并责令整改3个月:

1.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项的。

2.未经核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的。

3.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经营的。

4.未经核准擅自变更或者任命须经任职资格审核的管理人员的。

(三)有以下行为的,监管部门逐级报请省金融办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

2.贷款利率超过或者变相超过规定利率上限的。

3.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抽逃或者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4.工作人员或者指使他人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债权的。

5.存在洗钱行为的。

第十一条  报表监测。市、县监管机构每月按时收集、整理、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并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接洽,收集对账单,认真核对每一笔业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发现重大问题,及时上报上级监管机构。

第十二条  资本金监测。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银行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变动情况的监测,严禁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开设账户,严禁超过资金净额发放贷款,严禁抽逃资本金,并于每月10日前将小额贷款公司上月的资金往来及银行存款余额等情况报当地监管机构和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  监督举报。各县(市、区)监管机构要建立渠道畅通、反应迅速的监督举报制度,在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公布举报联系方式,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监管机构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和线索进行核查或现场走访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评价及年检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90日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市、县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上一年度的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年检、政策扶持和奖励挂钩,对于评价合格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逐级审核上报省金融办下达准予工商年检通知书,并按照《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管理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达到A类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列入C类CC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各级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C类C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重点监管,并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逾期未整改完毕的降入C类C级。对C类C级的小额贷款公司,责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建立年检信息披露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90日内,各小额贷款公司应以年度报告的形式向《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入资金情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通过行业协会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披露。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须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当地监管机构,当地监管机构应在查实情况后及时上报市金融办:

(一)主发起人因发生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二)更换合作银行的。

(三)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发生重大诉讼事项或因涉嫌违法违规接受司法、纪检部门调查的。

(四)从银行业机构融入外部资金的。

(五)经批准新开设除基本账户以外其他资金账户的。

(六)经批准的股权变动、高管人员变更的。

第十七条  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市金融办针对监管人员、小额贷款公司股东、高管人员、业务人员分别进行培训,并将其纳入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和综合评价体系。

第十八条  高管人员约见谈话和履职评价。各县(市、区)监管机构每年对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至少开展一次约见谈话,要求其高级管理人员就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并加强对勤勉尽责情况的监督,增强警示和约束作用。履职评价不称职的,各级监管机构有权逐级报请省金融办责成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按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或解聘其职务。对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级监管机构有权逐级报请省金融办依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任职资格。如有需要,市金融办可对具体对象履行约见谈话职责。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试点数量、放宽准入条件,疏于管理造成小额贷款公司扩大业务范围、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市金融办将停止其试点,并按照行政问责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疏于管理造成小额贷款公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监管部门逐级报请省金融办予以停止合作并取消合作资格;对触犯法律法规的,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