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精神,紧密围绕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户口遗留问题,引导城乡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推进。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存量,有序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2.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群众意愿强行办理户口迁移落户。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立足实际,遵循社会经济和城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差异,充分考虑不同群体基本条件、享受权益和落户诉求的不同,实施因地而异、分类有序的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5.承接过渡、巩固改革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纠正工作偏差,完善工作措施,巩固改革成果,统筹衔接过渡,保障“农转城”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坚决防止因政策衔接不到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通过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户口遗留问题,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和各项户籍管理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上升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0%左右。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落户政策

(四)全面放开城市(县城镇)和建制镇(含乡)的落户限制。在各县(市、区)城区、产业园区、建制镇(含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

(六)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户籍为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父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以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七)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以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八)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稳定住所或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九)进一步明确特殊群体的落户政策。积极妥善解决因地方性政策障碍等原因造成的户口登记难问题。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除现役军人外),都有权利和义务登记户口,任何地方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设“门槛”限制落户,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无户口人员”的户口问题,依法保障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

三、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十)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各部门在办理相关事项时不应再要求群众提供“户口性质”证明。

(十一)完善集体户的管理制度。每个社区(村、居委会)都应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专门解决辖区内租房人员及其家属的落户问题,并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将已落户人员纳入日常社会服务管理。

(十二)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制度。根据《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它街道、乡镇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达到相关报考条件,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依托省级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十四)完善户口迁移落户审批制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的户口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手续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可直接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当事人凭《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到现驻地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各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的社会服务管理,并严禁非法收取有关费用。

四、切实保障户口迁移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五)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六)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户口迁移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将户口迁移人员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七)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级和各地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十八)确保“农转城”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符合第八项规定条件的“农转城”人员,可根据其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

五、工作要求

(十九)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户籍制度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协同攻坚、开拓进取,坚决把这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基础性改革抓紧抓好抓出实效。为此,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副市长、公安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曲靖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解决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各部门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下设办公室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从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负责日常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尽快制定配套措施,落实权益保障。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设计的政策框架下,把我市近年来户籍制度改革取得的经验与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相结合,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但要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法制办、市外事侨务办、市城乡统筹办、市移民局等部门要按照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方案(见附件),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协调,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确保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二十一)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要区分地域群体,优先解决存量,把城中村、城市周边地区、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域,把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原户籍地在农村的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士兵和失地农民作为重点群体,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二十二)正确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把握、准确理解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理解的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方案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确保我市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成效,现就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任务落实分工(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上升到38%左右,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50%左右。(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二)全面放开城市(县城镇)和建制镇(含乡)的落户限制。在各县(市、区)城区、产业园区、建制镇(含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负责)

(三)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四)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户籍为我市的大中专院校(技校)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父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以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五)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对现役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以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市公安局、曲靖军分区共同负责)

(六)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后返乡创业的,如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含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稳定住所或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等负责)

(七)进一步明确特殊群体的落户政策。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除现役军人外),都有权利和义务登记户口,任何地方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设“门槛”,限制违反计划生育、非婚生育、领(捡)养等群体落户,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这些人的户口问题。公安机关也应定期将这些人的落户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外事侨务办、市移民局等负责)

(八)完善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制度。(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负责)

(九)完善集体户的管理制度。每个社区(村、居委会)都应向辖区派出所申请设立集体户,专门解决辖区内租房人员及其家属的落户问题,并指定专人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同时将已落户人员纳入日常社会服务管理。(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等负责)

(十)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其它街道、乡镇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十一)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援助、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达到相关报考条件,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曲靖军分区等对口负责)

(十二)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市统计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负责)

(十三)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市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和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统计局等负责)

(十四)依托省级人口管理信息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民宗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人民银行曲靖支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对口负责)

 (十五)完善户口迁移落户审批制度。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派出所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规定的户口审批权限、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审批手续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公安机关可直接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当事人凭《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到现驻地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备案,各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应及时将其纳入日常的社会服务管理。(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及各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十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市委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十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委农办、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

(十九)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业转移劳动力就业,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及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一)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市卫生局、市计生委负责)

(二十二)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计生委等负责)

(二十三)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工作,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负责)

(二十四)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

(二十五)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市民政局负责)

(二十六)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市住建局负责)

(二十七)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市级和各地要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等负责)

(二十八)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分别负责)

(二十九)统筹协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工作,建立在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下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新机制,切实保障在区分农业、非农业户口性质时期已办理“农转城”人员的权益,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符合第八项规定条件的“农转城”人员,可根据其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市城乡统筹办、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三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要区分地域群体,优先解决存量,把城中村、城市周边地区、工业园区、大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作为重点地域,把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原户籍地在农村的农民工、大中专学生、退役士兵和失地农民作为重点群体,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三十一)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地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市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三十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市公安局负责)

(三十三)正确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在全面把握、准确理解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理解的方式,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活动,全面阐释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改革、理解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等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尽快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分头抓,经费保障有力,配套措施到位,定期会商研究,工作运转有序,督促检查有力,责任层层落实,问题及时解决的工作局面;要建立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本部门负责的改革任务顺利开展,务求实效,不拖全市改革的后腿。

(二)加强沟通协作。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与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农村产权、财力保障等相关领域的改革环环相扣,紧密联系。为此,各部门必须坚持在市户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重大疑难问题。努力形成分工负责、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合力推进的工作局面。由于上述领域的改革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约,市县一级的相关部门无权制定相关政策,因此,各部门要积极与上级对口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利用我市为“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的优势,争取上级的政策支持和倾斜,力争在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尽快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相关配套政策,促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机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倒查机制,加强内部自检自查,防止出现伤害群体利益的情况。同时,要采取内部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畅通信访、投诉渠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虚心接受媒体监督。对工作中出现的政策执行偏差要及时纠正,对在群众不知情、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迁户,以及故意刁难群众、借机敛财、收受贿赂等伤害群众权益的情况,经查证属实的,要坚决查处,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决不姑息。

    请各部门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将本部门分管领导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报市户改办(联系人:孙劲涛,电话3392502,3101611)。

曲靖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