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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司法局对社区服刑罪犯收监执行

2016-07-01 09:55:16   来源:曲靖市司法局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断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力度,在切实抓好教育矫治和帮扶救助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工作环节,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法律法规符合收监执行刑罚的社区服刑罪犯,依法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提请裁定、决定或批准收监执行。近日,宣威市司法局依法向宣威市人民法院建议撤销一名社区服刑罪犯缓刑,收监执行。
    宣威市阿都籍男子易某,是宣威市社区服刑罪犯,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社区服刑期间,易某禁不住生活的空虚和毒品的诱惑,于2016年5月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宣威市司法局鉴于易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向宣威市人民法院建议撤销其缓刑。宣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易某在社区服刑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吸食、注射毒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缓刑,决定对易某猛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对社区服刑罪犯易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是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惩处性。给具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倾向的社区服刑罪犯敲了一次“警钟”,给正在服刑的社区服刑罪犯上了一堂具体而又生动的警示教育课。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是司法公正的体现,也是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权威性、严肃性、公信力的重要途径。(周发信 张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