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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 公告

2016-07-13 16:48:39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登记编号:云府登1361号 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94号

《曲靖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已经2016年6月30日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5日

曲靖市拒服兵役行为处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观念,防范、杜绝拒服兵役行为,保障各级兵役机关依法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兵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拒服兵役行为是指: (一)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1.应征公民签订《预征协议书》后,不按约定履行本人义务的; 2.普通高校学生领取《预定兵通知书》后,无故不参加新兵交接起运的; 3.应征公民作为已定新兵入营后,因怕苦怕累和不适应部队管理训练,主动申请退兵的; 4.有其他拒绝、逃避征集行为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第四条 实施拒服兵役处罚应遵循依法、公平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增强国防意识,自觉履行兵役义务和国防勤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六条 对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和《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二)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且逾期不改的,可以处当年优待金标准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拒绝、逃避征集且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三)拒绝、逃避征集且拒不改正的,处以当年优待金标准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同时本人不得被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且两年内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四)拒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的,可申请地方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本人拒服兵役行为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及学校将《拒服兵役行为处罚通知书》装入本人档案,其他部门结合行业诚信管理规定对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工商证明、享受社会福利、个人信贷等权益进行约束限制。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手段庇护应征公民拒服兵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不按照退兵程序私自接收退回新兵或者不按本办法对拒服兵役行为作出处罚的。 (二)不按本办法对本人进行通报批评、公开失信信息或行政处罚的。 (三)新兵审定后7个工作日内,辖区派出所逾期未根据乡(镇、街道)武装部通报的入伍新兵名单注销户口的;未经兵役机关和民政部门联合开具《落户介绍信》,私自为拒服兵役退兵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 (四)将拒服兵役人员录用(聘用)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的。 (五)两年内为拒服兵役人员办理出国或升学手续的。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