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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路上遭横祸 驾车司机玩消失

2016-10-17 09:36:28   来源:曲靖市司法局   
    家住富源县营上镇宽塘村委会的八岁男孩杨某,系小学二年级学生,由于学校距离家只有十分钟左右的距离,他常常和几个小伙伴结伴徒步上下学。2016年3月10日,放学后正在路上行走的杨某被从老厂方向上来的余某驾驶的小型越野车撞伤,后住院治疗,其伤经诊断为:右肱骨开放性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七级伤残。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余某在支付给杨某一点点的治疗费后,便没了音信,打电话也不接。收入微薄的杨某父母为了救治杨某,已经负债累累。在无法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杨某父母于2016年3月20日,到营上镇法律服务所寻求法律援助,欲向法院起诉学校及余某。
    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代其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中心审批后指派营上镇法律服务所承办该案,工作人员根据国家《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告诉了杨某的父母:事故第一责任人应为肇事司机,杨某可向交通事故肇事者余某与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按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在本案中,杨某受伤的时间和地点,均不在学校监督管理范围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建议杨某的父母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来处理。同时工作人员也跟肇事者余某取得了联系,并同意调解,通过努力余某愿意给付xx万元的赔偿款,本案在工作人员的调解下终于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也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遭受权益侵害的弱势群体懂得了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无疑是法制社会的一个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