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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研究制定《曲靖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约谈及问责办法(试行)》

2016-10-18 09:05:49   来源:    

  为强化各级各部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意识,以最严肃的问责推动食品药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实。日前,曲靖市政府研究制定了《曲靖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约谈及问责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约谈情形、问责情形、责任划分、责任追究和附则。《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曲靖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实际,将约谈及问责具体细化,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和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过错程度与责任追究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办法》明确规定:对未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上报等十九类情形要对各级政府、各监管部门及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及问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进一步明确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人的划分和主要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细化问责范围,对监管责任追究实行倒推机制,从隐患或事故产生的环节追根溯源,相应追究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生产、流通、消费等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办法》规定,被约谈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及时整改,并向负责约谈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方案。被约谈的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敷衍应付等情形的,负责约谈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启动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