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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民办学校工资集体协商有效构建和谐稳定

2016-11-17 15:01:51   来源:   
近年来,罗平县坚持“企业得到发展,职工得到实惠”的原则,加强民办学校工资集体协商管理,完善民办学校分配制度,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机制,切实有效保障劳动者参加工资分配决策权,促进企业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近日,县民办学校联合工会组织全县有民办学校的12个乡(镇、街道)职工方、民办学校法人方各选派1名协商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民办学校法人参加劳资双方2016—2017年度工资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根据工作量,职工加班津贴、补贴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及工资增长幅度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云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民办学校实际,每年组织一次民办学校法人代表与员工代表集中协商,有效调动民办学校员工的积极性,努力提高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县民办学校工资集体协商涉及全县132所民办幼儿园,近700余名职工。经集体协商,工资支付时间要确保在当月发放,实行同工同酬,最低工资标准每月不低于1180元,每年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低于5%。同时,根据工作量、出勤进行年终津贴、补贴工资兑现。自2012年该工会成立以来,有效实施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工资分配的杠杆激励作用,调动民办学校员工的积极性,强化民办学校集体合同及有关员工劳动报酬和劳动关系事项的细化、延伸与落实,促成内部分配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多数员工的意愿,确保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平等的主体地位,建立和谐的内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