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法〔2016〕7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切实解决法制督察暨特邀法制督察集中培训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授权州、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制督察暨特邀法制督察的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主体
州、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法制督察暨特邀法制督察的培训;省直部门法制督察暨特邀法制督察培训工作仍由省法制办组织实施。
二、培训对象
(一)已持有法制督察证或者特邀法制督察证到期审验的人员。
(二)符合《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拟任法制督察人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从事法制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法定授权执法组织和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中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执法监督工作并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关人员。
拟任的法制督察人员须经过资格审查,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三)符合《云南省法制督察管理办法》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良好的政治、法律、道德素质和品行,具有行政执法监督能力和责任心的人员,可以拟任特邀法制督察人员。
拟任特邀法制督察的人员须经过资格审查,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三、培训时间
(一)新办证:3天;
(二)审验办证:2天;
新办证和审验办证合并培训的,按照新办证时间要求培训。
四、培训内容
(一)新办证培训: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我省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法理学、依法行政、行政执法监督实务、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执法职业道德以及新颁布实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二)审验办证培训: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我省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新要求;行政执法监督实务、行政执法监督职业道德以及新颁布实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五、培训教师
经省法制办培训合格或者认可的人员,方可作为法制督察暨特邀法制督察培训教师授课。州、市优秀授课教师,省法制办可以统一调配,异地授课。
六、培训考试
培训主体组织考试,试题从省法制办题库抽取,60分以上者为合格。省法制办不定期派员携带试题进行抽考。
七、培训计划
培训主体应当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新办证和审验办证人数,于当年3月底前拟定出培训计划,并将培训计划及时报送省法制办,经省法制办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
培训计划主要包括新办证、审验办证大体人数,拟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授课教师等内容。
八、办证资料的报送
各培训主体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准确无误地填写以下内容。
(一)法制督察审验和新办证人员均填写《云南省法制督察任职审批表》(附件1)及《法制督察制证资料卡》(附件2),照片统一使用一寸蓝底彩色照片。
(二)特邀法制督察审验和新办证人员均填写《云南省特邀法制督察任职审批表》(附件3)及《特邀法制督察制证资料卡》(附件4),照片统一使用一寸蓝底彩色照片。
上述资料的填写要求用电脑打印,内容完整、准确,无电脑打印条件的,书写必须工整,字迹清楚,以便制证准确无误,有条件的培训主体可以实行网上报送办证资料。
各培训主体必须于培训考试结束后5日内,将相关办证资料报送省法制办,省法制办将对拟办理证件的人员逐一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予办理相关证件,对报送的资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重填。
联系人:王长义
电话(兼传真):(0871)63631728
电子邮箱:km139871@126.com
附件:1.云南省法制督察任职审批表
2.法制督察制证资料卡
3.云南省特邀法制督察任职审批表
4.特邀法制督察制证资料卡
https://att.qj.gov.cn/uploadfile/2016/1130/20161130092517667.doc
201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