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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7-03-08 10:51:47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9月28日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8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有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
(二)需要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本级党委或者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三)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编制财政预算、决算,未进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承担债权、债务的投融资贷款;
(五)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专业规划;
(六)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
(七)制定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重要的特许经营权转让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及民生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安全生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九)由市政府作出的重大表彰奖励事项;
(十)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调整;
(十一)其他涉及全市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行政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市长依法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决策工作。
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依法协助政府行政首长决策。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提议和拟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工作分工,提出决策建议,履行决策职责。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合理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按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确定或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起草的决策草案,应当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并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决策事项,决策方案承办单位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和协助,必要时可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在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形成后,应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征求意见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进行:
(一)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或问卷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决策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二)通过座谈会、论证会、调查会、咨询会等方式听取决策利害关系人、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行业协会、基层单位等的意见或建议;
(三)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采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时间应不得少于20日。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第十三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按照《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曲政办发〔2009〕69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规定的通知》(曲政办发〔2010〕71号)确定的听证范围、听证方式和听证程序进行听证。
听证机关对听证事项应形成书面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决策机关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
属于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听证的,不得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按照协商在政府决定之前的原则,视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事项,应提交政协根据程序组织专题协商。
第十六条  公众参与和政治协商形成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应形成书面材料,作为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决策。
 
第四章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风险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作为进行风险评估的范围:
(一)政府性重大投资、融资、经济合作等重大决策;
(二)涉及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处置的决策;
(三)涉及较大范围的征地拆迁、房屋征收补偿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四)涉及到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以及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
(五)涉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事业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
(六)涉及对环境和生态保护方面的有关重大决策;
(七)拟出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规范性文件;
(八)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应当通过收集有关文件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座谈走访、听证会等方式就重大事项征求意见,对决策所涉及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政法、综治、维稳、法制、信访等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结果是决策的重要依据,评估结束后应形成决策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汇报,由市人民政府作出不实施或调整决策方案、降低风险等级再决策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部门具有可操作性的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办法。
 
第五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下列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市人民政府决定之前应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一)市人民政府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市人民政府认为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重大合同文本;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应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须经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并对其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请示、决策草案文本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二)决策草案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提交协调意见书;
(三)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说明或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四)举行听证会的,应附听证报告;
(五)进行风险评估的,应附风险评估报告;
(六)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起草说明书;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审查后材料齐备的,应当将决策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补充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提交审查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讨论研究后,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依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曲靖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曲政办发〔2006〕118号)等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超越本级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决策方案起草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与合法性、适当性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
(二)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补充调研或进一步征求意见;
(三)召开专家论证会;
(四)其他需要决策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配合完善决策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决策草案提出以下审查意见:
(一)经审查,决策草案合法的,建议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经审查,决策草案合法,但部分内容不适当的,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经审查,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建议不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第六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策草案,应当安排决策方案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决策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安排市政府法制办作合法性审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根据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审议的情况,对审议的决策方案作出通过、修改、暂缓实施、再次审议或者不通过等决定。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需要报本级党委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应当提请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定作出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政府政报或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电子政务网站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后,由市政府法制办按年度汇编成册,存放档案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为公众获取决策信息提供便利。
 
第七章  决策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策。
第三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执行机关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发现决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应报市政府审定后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清理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清理结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向社会公告。
(一)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级政府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现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上级国家机关的规定不相适应的;
(三)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适用期已过的。
第三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办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执行机关在决策贯彻执行中,如发现政府规范性文件出现第三十八条三种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接受人大、政协、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法制办应适时组织开展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和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上位法规定、未按决策程序报请决策、审核不严、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中的:“未进入年度预算安排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是指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财政资金;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中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级政府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本《规定》第三条中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实际操作中参照《中共曲靖市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实施办法(试行)》(曲办发〔2011〕58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市原制定的有关重大行政决策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曲靖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流程图

https://att.qj.gov.cn/uploadfile/2017/0308/201703081054441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