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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工作规则

2017-03-10 10:51:10   来源: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室)是市人民政府专门法律顾问机构,与市政府法制办合署办公,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室设主任法律顾问、副主任法律顾问、法律顾问若干名。法律顾问室主任由主任法律顾问担任,副主任法律顾问由市政府法制办分管领导担任,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科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人选以市政府法制办人员为主体,考察推荐专家和律师加入法律顾问队伍。市人民政府根据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的考察推荐,决定聘任法律顾问,并由市长签发聘任书。法律顾问聘任期为2年。工作需要且符合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连任。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代表市人民政府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法律顾问在任期内不再符合聘任条件或者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并终止聘用合同。
  第六条  法律顾问室可以根据法律顾问业务实际需要,聘任法学教师、执业律师等专业人员为法律顾问助理,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务。法律顾问助理人选由法律顾问推荐,经法律顾问室考察审定后,办理聘任手续。
    第七条  担任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通过原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资格考试。
(四)从事法律工作八年以上。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
    (六)热心为市人民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协议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领导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办理的咨询论证和行政应诉、民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专业代理;
    (四)办理以市人民政府名义签订的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书和市人民政府对外协商、谈判重要文件的法律审核;
    (五)负责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建设;
    (六)办理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在组织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研究提出的法律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用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联合名义或者法律顾问室名义书面提出。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书面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印发的其他公文,由法律顾问科承办,报法律顾问室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室组织法律顾问履行职责需要有关机关、单位配合或者协助时,应当主动联系和商洽,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务实高效地予以配合或者协助。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报酬和法律顾问室工作经费,由市政府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助理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诚实守信、保守秘密,注重质量、讲求实效,依法办事、维护法制,认真负责地完成法律顾问室安排的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室负责为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助理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助理在履行职责期间,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市人民政府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助理身份从事与其身份不符或者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顾问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解聘。法律顾问助理有上述情形的,由法律顾问室予以辞聘。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室的具体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和管理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法律顾问室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