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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2017-03-21 09:37:59   来源:   
云府法〔2016〕103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及法制部门、省直各有关部门及法制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抓手。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要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必须让公众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其中包含行政处罚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我省部分州市和部门进行抽查后,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部分州市和部门未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要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和单位对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梳理,查缺补漏,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执行和结果信息,确保处罚信息公开全面。因此,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一)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互联网上主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二)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摘要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四)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网是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的统一平台,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栏,提供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查询服务。除通过政务服务网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外,还可以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机关网站或者按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专业公示系统上公开。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网上公开的保密审查机制。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公开后可能危及或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三、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组织保障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做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确保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建设并整合行政处罚办案信息系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提高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传输和公开的效率。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省级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行政执法机关未按照规定履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职责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