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动态 > 正文

财政部调整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2017-03-29 14:40:00   来源:曲靖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文件规定,财政部对现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进行了调整,将现在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财政贴息政策统一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并在七个方面做了调整。
    一是扩大贷款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干部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是提高了贷款额度。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目前的5万元,调整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是延长了贷款期限。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最长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长不超过3年。
    四是提高了财政贴息利率。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目前执行的在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5个百分点调整为:贫困地区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
    五是调整了贴息额度。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贫困地区全额贴息,其他地区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三分之二,第三年贴息三分之一。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50%。
    六是调整了各级财政对贴息资金的分担比例。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中央承担70%,省级承担19%,州(市)、县级承担11%;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中央承担35%,省级承担10%,州(市)、县级承担5%。
    七是增加了限制条款。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