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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

2017-04-01 10:39:10   来源:   

曲靖市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32号)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安办〔2017〕14号)要求,结合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针对曲靖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坚持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发现隐患与整治隐患、摸清底数与完善机制相结合,开展煤矿安全“体检”,摸清煤矿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狠抓重大灾害治理,严惩违法违规行为,落实分级分类管控措施,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努力实现事故总量、死亡人数、较大事故“三个下降”,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安全“体检”对象
    全市区域内所有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
    三、安全“体检”主要内容
    (一)正常生产煤矿
1.证照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及时变更。
2.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设置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否由煤矿的行政常务副职担任,是否设专职通风、地质测量副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达到三级及以上安全质量标准化;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要求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越界开采、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各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回风井出煤;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的矿井,采区是否按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6.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7.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划分,无突出危险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爆破作业前、后放炮器钥匙交由瓦检员保管;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8.水害防治情况。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落实“三专”探放水措施,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使用煤电钻代替专用探水钻机探放水;雨季“三防”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9.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10.防尘管理情况。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管理顶板。
12.机电运输情况。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高差超过50m的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是否安装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倾斜井巷内是否淘汰使用串车提升人员;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时,钢丝绳、钩头、跑车防护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自救互救和安全避灾知识培训;是否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是否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
1.证照及准入情况。建设手续是否齐全;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
2.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3.依法依规建设情况。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按批准的矿井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是否做到了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应关闭的兼并(整合)矿井是否已经关闭到位。
    (三)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
1.盯守情况。是否明确专人盯守;盯守人员工作记录和汇报记录是否完整、齐全。
2.整改情况。是否按照“六定”(定作业地点、定工作内容、定工作量、定组织方式、定工作完成时限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下井人数,下井人员只限于整改隐患;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者以检修为名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情况。
3.复产复建验收情况。复产复建前是否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恢复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复产复建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四)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1.盯守和巡查情况。是否明确专人盯守;盯守人员工作记录和汇报记录是否完整、齐全;是否纳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范围,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
2.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五)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
1.责任落实情况。是否签订目标责任书;是否明确企业负责人员和地方监管责任人员。
2.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六)煤矿上一级公司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安排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四、工作分工
    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分类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曲靖市煤炭工业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及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工作分工详见附件2。
    (一)安全风险划分为红色等级(A类)的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的安全“体检”,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做好工作配合。
    (二)安全风险划分为橙色等级(B类)的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以及黄色等级(C类)、蓝色等级(D类)的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的安全“体检”,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其中:麒麟区、师宗县、罗平县的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除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煤矿)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负责,其余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
    (三)安全风险划分为黄色等级(C类)、蓝色等级(D类)的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的安全“体检”(除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支持配合开展煤矿安全“体检”工作: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发挥综合监督管理作用;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矿产资源执法,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要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停止审批停产整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工商部门要对煤矿安全生产失信行为在有关方面予以限制,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对停产整顿煤矿采取限制供电措施,除保障煤矿必要的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停供采掘作业或建设施工用电;新闻宣传部门要参与安全“体检”工作宣传报道,抓好正面典型宣传和反面典型警示。
    五、工作步骤
    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从2017年3月开始,持续到2017年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3月至9月底),全面“体检”。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自检自改。煤矿企业要结合复产复建验收工作,对照《云南省煤矿企业全面安全体检表》(附件3),结合煤矿实际所处状态对照五类矿井进行自检自改。自检工作由煤矿企业自身或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参加自检的技术人员应涵盖煤矿生产所涉及的地质、采矿、通风、机电、安全等主体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煤矿企业要建立台账,按照“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要如实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煤矿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央企、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煤矿和市属煤矿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第二步,检查审核。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煤矿自检自改报告进行检查审核,开展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填写审查表。审查通过后,报煤矿安全“体检”工作组织单位待检。第三步,全面体检在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审核的基础上,由煤矿安全“体检”工作组织单位对煤矿开展安全“体检”工作。煤矿要在4月中旬前完成自检自改,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煤矿自检自改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煤矿安全“体检”工作组织单位要在9月底前完成对所有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的安全“体检”工作。
    第二阶段(10月至12月底),巩固提高。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隐患突出的煤矿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第一阶段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完善后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市煤炭工业局和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要对各自负责牵头体检的区域进行跟踪督促。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煤矿安全“体检”工作进度,调整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原则上在9月底之前完成全年计划。10月至12月底,集中力量开展“回头看”。
    六、工作措施
    (一)协同推进工作。各组织实施单位要按照煤矿风险等级分类情况,明确每个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小组。安全风险划分为红色等级(A类)的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小组,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抽调人员,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安全风险划分为橙色等级(B类)的煤矿以及黄色等级(C类)、蓝色等级(D类)的央企、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煤矿和市属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小组,由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带队,牵头单位2名业务强的专业技术人员、1-2名县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1名救护队员(区域救护队或煤矿协议救护队)组成;安全风险划分为黄色等级(C类)、蓝色等级(D类)的煤矿(除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煤矿)安全“体检”工作小组,由副科级以上领导带队,2名县级煤矿安全监管人员、1-2名县级盯守人员、1-2名乡镇盯守人员或驻矿监督员、1名救护队员(区域救护队或煤矿协议救护队)组成。各安全“体检”工作小组成员要明确工作责任,相互配合,协同推进,按照工作方案和安全“体检”内容表格的要求,逐项对标对表检查。
    (二)专家参与。在充分调配监管监察力量的基础上,对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聘请专家团队负责安全“体检”。专家团队对每个煤矿的安全“体检”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天。对非正常生产建设的煤矿,各工作小组根据煤矿的灾害特点和现状,确需聘请专家参与的,可自行聘请有关专业的专家。
安全风险划分为B、C、D类等级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由省内煤矿技术服务机构专家团队分片负责。具体划分为:
1.云南省地方煤矿事业局专家团队负责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煤矿。
2.云南煤矿安全技术中心专家团队负责除富源县外其他县(市、区)煤矿的安全“体检”。
3.昆明煤炭科学研究所专家团队负责富源县煤矿的安全“体检”。
选聘的专家由专家所在法人单位统一组织,成立专家团队,专家组组长由其所在单位指定。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安全“体检”聘请专家所需费用(含食宿、交通费用),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与专家团队所在单位结算;非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安全“体检”聘请专家所需费用,由牵头组织实施部门所在地政府解决。
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对应的专家团队所在法人单位汇报对接,统筹协调安排煤矿“体检”,确保“体检”工作顺利开展。
因煤矿生产建设状况动态变化,各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体检”过程中,要依据煤矿实际现状划分类别,按要求组织“体检”。对正常生产建设矿井与云安办〔2017〕14号文件不符的,要及时上报市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专家团队参与“体检”。
    (三)逐矿开展“体检”。各“体检”组织单位要坚持重点优先安排原则,先从重点区域、重点企业以及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入手,逐矿开展安全“体检”和监管监察执法。要坚持从严从实,做到图纸资料检查和作业现场检查、井上和井下检查并重,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每个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安全“体检”结束后,要形成专门的安全“体检”报告(编制提纲详见附件5),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措施。安全“体检”报告由负责部门参加人员、专家和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四)依法依规处置。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安全“体检”时,发现煤矿企业安全“体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正在整改的,可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发现煤矿未开展自检或自检不认真、走过场、提交的自检报告严重失真,以及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要从重处罚;发现其它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的,应当提请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列入2017年至2020年去产能计划拟淘汰退出的煤矿,原则上不再复工复产,不设“过渡期”或“回撤期”,并派专人盯守,对因人员安置、设备回收不能立即停产的矿井,煤矿企业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一个采区、每一个水平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报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对发现的越界开采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当地政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通报。对重大隐患要依法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驻矿监管、专人盯守等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煤矿企业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止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对指令落实情况,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组织进行“回头看”。
    (五)督促整改到位。煤矿安全“体检”报告分别交煤矿企业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央企和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煤矿的安全“体检”报告交市煤炭工业局和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并报云南省煤矿安全“体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央企、省属国有企业所属煤矿和市属煤矿,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督促整改;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市煤炭工业局负责督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有关台账,及时记录工作进展、整改落实和督促督办情况。
    (六)用好“体检”成果。市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此次安全“体检”发现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区域内煤矿进行精准分类,提出分类处置措施,每处煤矿明确一个直接监管责任主体。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针对证照不全、长期停产停工、经批准进行隐患整改、应列入而未列入去产能计划、正常生产建设等煤矿,实施分类监管,重点加强对小煤矿、老煤矿、单班下井人数多、灾害严重等煤矿的监管。对无技术、无人员、无能力整治隐患以及灾害治理不力、无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建议当地县级政府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淘汰退出。对于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经安全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停产整顿,经停产整顿仍未达标的应依法予以关闭。
    (七)强化监督检查。市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对8个产煤县(市、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体检”工作进展情况、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对安全“体检”工作中提出问题及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具体督查分组如下。
第一组:曲靖市煤炭工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督查富源县、师宗县、罗平县、沾益区、陆良县、中央和省属煤矿企业。
第二组: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督查宣威市、麒麟区、会泽县。
从2017年3月开始,各督查组要采取、双随机等形式,每2个月开展1次督查,处级领导带队督查不少于2次。对督查过程中已完成安全“体检”的煤矿,每次督查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督查完成后要及时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情况。
    (八)定期总结报告。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安全“体检”专项工作联系人员,每月1日前将上个月工作开展情况及附表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汇总整理煤矿安全“体检”进展情况,每月3日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9月底上报第一阶段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报全面总结。
    七、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建立曲靖市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件1),由市煤炭工业局牵头召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新闻办、曲靖供电局等单位参加,负责研究制定安全“体检”工作措施,协调解决安全“体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产煤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协调推进煤矿安全“体检”工作,明确责任人员,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级联席会议要充分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精心谋划,统筹推进,充分调动各部门、煤矿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取得实效。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抓好正反面典型,及时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对重大隐患治理不力的,要坚决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