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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交通医疗费 法律援助帮维护

2017-05-02 10:03:00   来源:曲靖市司法局   
    2016年8月29日14时05分,花椒水库尾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西泽乡人符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与彭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彭某某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的受损。经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符某某承担全部事故责任,彭某某无责任。这本是一桩寻常的交通事故,但自从彭某某受伤住院23天以后,仍需下一步的康复治疗。但考虑到住院费用过高,医生也同意可以回家休养,修养期间彭某某仍需一人护理。事后,符某某则认为彭某某已治好出院,不需要后期等一系列相关治疗费用,因此拒付彭某某主张的费用。彭某某多次找符某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地找到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援助,宣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云南辰铭律师事务所的朱用律师成为彭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全权办理此案。
    接到案件之后,朱用律师往返被告与原告之间协调。了解到受援人彭某某仅小学文化,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朱律师为其详细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相关条款。朱律师多次与受援人彭某某进行沟通,安抚其和亲属的激动情绪,核查伤情情况、帮助其取证、核算相关赔偿金额,使其做到学法、懂法、用法。
    同时朱律师调查到被告符某某驾驶的是沈某某所有的摩托车,并且没有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告知符某某与沈某某二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按照相关法律,受援人后期治疗费用8000元,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应该由被告承担。
    通过朱律师及其相关人员的艰辛努力及依法力争下,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对此案做出判决,4月20日受援人在法院顺利的领到了赔偿费用,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公正、合法的维护。(朱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