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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通知

2017-05-02 15:22:32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6〕36号),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重要性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贯彻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创新行政执法公示方式,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依法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的信息,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二、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具体要求
  (一)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
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受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事业单位或组织、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关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
  (二)行政执法公示的载体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门户网站的醒目位置设立“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栏目,主动公开本通知要求公开的各类执法信息。
  (三)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
1.本机关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2.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
3.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性别、执法类别、执法岗位、执法区域及执法证号;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行政许可申请及结果信息;
5.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行政处罚的结果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及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信息;
6.行政强制的依据、种类、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行政强制的结果信息,包括行政强制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及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信息;
7.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条件、标准、程序;
  8.行政收费的事项、依据、标准、金额;
9.行政检查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将“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10.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情况、听取公众意见情况及结果;
1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数量及备案情况;
12.上级机关或本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13.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等;
14.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5.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16.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处理程序;
17.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18.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信息。
(四)行政执法公示的原则
1.合法、及时、便民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进行执法信息公示时要依法有序进行,对一般执法信息要本着便捷高效的目的及时公开;对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并提供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查询服务。
2.保密审核原则。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公示过程中要依法建立保密审查机制,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先经保密审查,再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定后才能网上公开。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公开后可能危及或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予网上公开。
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时,应当隐去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3.动态管理原则。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更新在网上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因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职责、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15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出说明。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有异议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三、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负责组织实施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工作,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及信息系统、装备、经费等保障措施,积极稳妥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相关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统筹推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与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两法”衔接机制、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改革任务相结合,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推动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检察系统、市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执法信息共享,提高执法监督的效率。
   (三)落实责任。法制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编办、监察等机关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履行执法信息公开义务未履行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内容没有公示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因行政不作为引起复议、诉讼及其他严重后果的,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予以扣分。
   (四)督促检查。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顺利开展,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工作,并将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本机关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名单及工作完成情况书面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督查室将适时对行政执法公示的主体进行督查,并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行政执法机关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以向市政府法制办咨询(联系人:朱磊,联系电话:3133000;电子邮箱:qjfzbzfjd@163.com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