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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旅游惠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2017-06-14 17:29:50   来源:   
登记编号:曲府登226号
 
 
曲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告
 
 
第1号
 
 
《曲靖市旅游惠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曲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2017年5月17日第6次行政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曲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7年5月26日
 
 
 
曲靖市旅游惠民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响应惠民、便民政策的号召,更好地丰富曲靖市民休闲旅游生活,使曲靖广大市民高效、快捷参观游览曲靖市景区景点,促进曲靖旅游休闲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近期重点工作任务分解督办的通知》(曲政办督〔2017〕1号)文件要求,结合曲靖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卡为曲靖市签约景区智能门票卡,是智慧旅游重要组成部分。惠民卡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持卡人一年内可无限次进入签约景区并可以享受其他签约宾馆酒店、餐饮美食、涉旅企业的折扣优惠活动。
第三条 惠民卡使用范围
(一)惠民卡只限于罗平九龙瀑布景区、多依河景区、师宗菌子山景区、凤凰谷景区、陆良彩色沙林景区、沾益珠江源景区、会泽大海草山景区、雨碌大地缝等景区首道门票费用,鲁布革三峡景区执行船票八折优惠。部分宾馆酒店、餐饮美食等涉旅企业优惠折扣信息将通过网络媒体逐步对外公布。
(二)新评为A级的景区将根据实际情况逐年参加。
第四条 组织机构
曲靖市旅发委设立“曲靖旅游惠民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惠民卡的设计、发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发卡机构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机构。
第六条 办卡条件
(一)曲靖市本地户籍居民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当地办卡机构办理;
(二)在曲靖全市范围内工作、就读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须提交单位或学校证明;
(三)在曲靖购房的客户可凭房产证、户口簿办理惠民卡。
第七条 办卡流程
个人持身份证或有效工作证明到当地办卡机构现场拍照、缴费,并登记个人信息,审查合格后办理旅游惠民卡。办卡机构将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公布。
第八条 惠民卡面值100元/张。惠民卡仅含进入景区的首道门票费用,不含景区内讲解、导游、索道、交通等和其他经营收费项目,惠民卡购买后不予提现及退款,持有人进入景区时,不得再索要门票和发票。
第九条 惠民卡为有价证卡,每人仅限办理一张,惠民卡自办卡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期满后, 持卡人可到当地办卡机构交纳下一年的费用继续使用。 
第十条 惠民卡(实体卡)损坏、遗失的经核实准确后给予补办,补办时需收取卡片服务费10元/卡。
第十一条 惠民卡仅限于本人使用,涂改、仿造、转借的无效,一经查实,景区(点)有权没收或暂扣处理,处理情况应上报“曲靖旅游惠民卡管理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为确保旅游公共安全,景区(点)因举办重大节庆赛事活动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惠民卡使用功能可作临时调整,并提前公示后执行。
第十三条 曲靖旅游惠民卡首批发行11万张,各县(市、区)1万张,曲靖市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万张,签约景区较多的县(市、区)如需增发,需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后作出批复。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售卡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务收支管理要求,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专项管理账户,做好收支明细台账。
第十五条 惠民卡相关售卡机构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操作,不得免费赠送他人使用,售卡费用要及时上缴惠民卡财务账户,不得少缴、漏缴和不缴。
第十六条 惠民卡可由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直接销售或委托销售,惠民卡售卡资金只可用于景区基础设施维护、人工工资或旅游营销。市惠民卡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相关部门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经查实存在违规使用情况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如发现侵占、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发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