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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地税调整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

2017-07-17 14:30:44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要求,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充分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了《曲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由原来的上半年4月底前申报交纳调整为6月15日前申报交纳、下半年10月底前申报交纳调整为12月15日前申报交纳,对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交纳的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明确为取得租金收入后的次月1日至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