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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17-08-03 17:04:54   来源:   
登记编号:曲府登230号
 
 
云南省曲靖市烟草专卖局公告
 
第1号
 
《曲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曲靖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曲靖市烟草专卖局
2017年8月2日
曲靖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行业“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切实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一证,按需设置。
第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均可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八)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九)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销售卷烟的;
(十)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卷烟的;
(十一)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卷烟的;
(十二)幼儿园、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
(十三)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十四)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十五)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十二)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七条  曲靖市各县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办理。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7年8月20日施行,有期效至2022年8月20日。2012年12月18日起实施的《曲靖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云曲烟专〔2012〕84号)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