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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出政策不等于责任一家担——小微型客车租赁的基本法律问题解析

2017-08-11 16:46:58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作者:刘文静

  得益于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小微型客车租赁从顾客到店铺提车或者租车行送车上门,发展到了顾客和租车行无需现场见面、以小时(甚至可以精确到分钟)为单位计算租车费(即“分时租赁”),便利性大大提升,又兼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如新能源技术的推广),一直风平浪静的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逐渐火爆起来。

  经过全国范围内征求意见后,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8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在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模式发生改变、市场发展面临新形势的时候,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这部规范性文件,从总体要求、管理基础、服务能力提升等方面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发展给出指导意见,同时特别提及鼓励分时租赁发展和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属于政策性文件,主要是为行业发展和监管提供方向性指导,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对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承担具体监管工作的地方执法机关所关心的具体法律问题,有必要作些基本的解读。

  小微型客车分时租赁当依何“法”

  作为汽车租赁的一种,小微型客车租赁属于财产租赁,不涉及客运服务。即,出租人(汽车租赁商)将自有财产(小微型客车)出租给承租人(顾客),收取租金的服务。租赁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之一,规范此类合同的直接制定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此外,车辆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产品(用于出租的汽车)质量、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等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也是解决民事纠纷和执法部门进行监管的依据。由于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有保护租赁财产安全的合同义务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定义务,如果承租人(顾客)将租赁车辆交给第三方驾驶,则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营运活动等纠纷,承租人和第三方(驾驶员等)都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如厦门、昆明、北京、西安、长春、大连)已经颁布了关于汽车租赁的规章,在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前提下,这些地方政府规章也是本地解决相关纠纷和进行监管的依据。

  了解了一类行为可能涉及多部立法,我们就会知道,从监管层面来看,如果发生上述纠纷,公安、质监、保险业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前文提及的法律法规,在法定权限内进行监管;即,不能想当然地以为小微型客车租赁只与交通有关,特别是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发布了《指导意见》,就认为相关监管都由交通运输部门“独家”负责,而应当确立不同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监管的法律思维。

  至于国家层面是否需要对小微型客车租赁进行专门立法(如制定行政法规甚至法律),应当综合考虑行业规制和纠纷解决的实际需求、现行立法是否可以满足这些需求等多方面因素。目前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适用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相关民事纠纷和规范行业发展。指望一部法、一个执法部门解决所有问题,既不现实,也不符合立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律。

  身份互认是交易安全的前提

  移动互联网信息技术,只是改变了一些服务行业的模式,并没有改变“传统”服务业的法律关系。只要记住这一点,很多问题都不是“问题”。

  在没有使用移动互联技术时,无论是顾客到店铺签合同租车,还是汽车租赁商送车上门,双方的身份验证都是必须的——这个根本就无需立法规定,交易双方自己就会决定:承租人需要确认出租人是合法注册登记的经营主体(万一发生机动车产权纠纷或者质量事故,至少容易找到责任人),出租人更需要知道承租人的真实身份以及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证、是否会将车辆交给第三方驾驶(万一发生车辆不能按期归还甚至不能归还、发生交通事故甚至刑事犯罪,出租人承担的风险更大)。

  那么,使用了移动互联技术,双方身份认证特别是承租人的身份认证就不需要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电信、互联网、金融、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这是出于防范恐怖行为的目的。但在车辆租赁服务中,无论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这条规定,市场主体出于交易安全的需要,一定会有身份互认,特别是出租人对承租人身份确认的需求。

  个人信息保护至关重要

  便利和风险,从来都是成正比的。线上签订合同、线上确认身份,对小微型客车的承租人而言,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甚至泄露的风险大大增加。并且,除了身份信息和金融信息外,出行信息也是个人信息。这些个人信息被出租人通过互联网技术集中记录,可能带来的风险,远远大于传统服务模式。

  一切网上消费和服务的享受,不论这些服务是否收费,都面临巨大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移动互联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在国家层面专门立法。在国家尚未能就个人信息保护统一立法之前,通过规范租赁合同中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安全保护等相关义务和违约责任,对于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而言是非常必要的。这方面,行业协会应当发挥组织协调作用,通过制定服务公约、代表本行业作出公开承诺(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等方式进行行业自律和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守法经营,特别是保护承租人信息,维护行业声誉,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者系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