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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到马龙区指导社区矫正工作

2017-09-19 09:57:01   来源:曲靖市司法局   
    9月13日,曲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到马龙区司法局指导社区矫正工作,同马龙区司法局一起研究被判处缓刑罪犯殷某拒绝接受社区矫正个案,为马龙区司法局依法对殷某执行社区矫正出谋划策。
    罪犯殷某(女)系马龙区马过河镇人,因同同村村民黄某有积怨,于2015年的某天将黄某打伤,经法医鉴定,黄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受害人黄某于2016年向马龙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自诉追究殷某的刑事责任并承担民事赔偿。经马龙区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殷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赔偿黄某人身伤害损失。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曲靖中级人民法院。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某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马龙区法院向罪犯殷某送达法律文书时,殷某拒绝签收,无理取闹。事后,马龙区法院于2017年8月某日将殷某执行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交付马龙区司法局,由马龙区司法局对殷某执行社区矫正。马龙区司法局于2017年8月29日通知殷某到马龙区司法局报到登记入矫。殷某于8月30日到马龙区司法局,其拒绝在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或捺手印,拒绝接受社区矫正,扰乱社区矫正机构办公秩序。
    接到马龙区司法局将罪犯殷某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报告后,曲靖市司法局社区矫正支队长陶祥周、副支队长缪祥德于9月13日到马龙区司法局同该局主要领导、社区矫正科长一起研究该案案情。同日,在马过河司法所所长、村委会主任的带领下,来到罪犯殷某家向其依法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并做其思想工作。在罪犯殷某采取无理取闹的行为的情况下,支队长陶祥周对殷某执行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意见:一是殷某拒绝在宣告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上签字的行为,并不影响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对殷某依法执行社区矫正;二是保障殷某的合法的申诉、控告等权利;三是在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要做好依法取证工作,使用好执法记录议;四是工作人员要注意自身安全,讲究工作方法;五是如果殷某长期拒绝接受社区矫正,符合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情形的,依法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依照相关规定收监执行刑罚。
    陶祥周等一行人还到马过河司法所、旧县司法局检查了社区矫正工作,随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实时抽查,对司法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指出并提出相关要求。(社区矫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