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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2017-09-20 17:04:59   来源:   
登记编号:曲府登232号
 
 
师宗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3号
 
    《师宗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经师宗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日
 
 
师宗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交通行为,维护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创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师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城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国家机关、部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认真履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职责。新闻、宣传、教育、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提高市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时。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城市道路交通的新建项目或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听取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对交通影响评价意见。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新城规划和旧城改造中优先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建设用地优先纳入总体规划。
第六条 以下车辆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在丹凤路、漾月路、凤山街、南通街、文化路、青年路、凤竹路、挽澜路、通源大街、丹溪大道、文笔大道、文华路、梧桐路、丹青路、道路上行驶:
(一)大中型货车、拖拉机、专项作业车在7点至20点;
(二)三轮摩托车(货运除外)、畜力车24小时内。
大中型货车、拖拉机等车辆需在城区行驶的,应持
城区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城区通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核发。
第七条 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市建成区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揽客。
出租、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指定区域外停车揽客,上下乘客时,要即停即走,不得妨碍车辆正常通行,上下乘客时不得开启左侧车门。
第八条 城市建成区道路范围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划定、管理,并根据交通状况可适时调整。
新增或者调整公共汽车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区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设置限制通行或调整单行线行驶,设置或调整前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或者经查实的公民举报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所属辖区客运车辆、9座(含)以上非营运车辆以及面包车等机动车建立安全管理卡,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客运车辆实行安全例行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或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交通民警要秉公执法、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依法办事,并自觉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以及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执法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日起施行,文件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