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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三部门出台政策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2017-10-13 10:13:48   来源:市发改委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云南省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等法规及文件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市交通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曲发改收费[2017]22号),并下发全市贯彻执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管理形式。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服务管理水平、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级差收费标准。

  政策解读

  以下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旅游景区、医院、学校等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

  2、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3、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

  4、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5、住宅小区公共区域不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停车设施。

  6、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暂存(暂扣)车辆和违法车辆设置的停车场。

  以下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广场、集贸市场、机关单位、厂矿企业等设置的停车场。

  进一步放开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政府定价范围外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制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由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各级工商、住建、发改、交通和公安交警等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业管理,相互配合,规范管理,严厉打击无照经营、随意圈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定,健全制度,强化服务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停车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许章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