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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涉处企业及缴款执行情况表

2017-10-20 15:34:29   来源:    
2017年涉处企业及缴款执行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情况 缴款情况 缴款时间 是否结案
1 云南宣威磷电有限责任公司 李兴 1、现场《动火作业许可证》弄虚造假,相关责任人未严格审批签字即开展动火作业;                 2、动火作业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3、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4、作业现场,公司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督管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4.1条、4.2条、4.6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三)项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伍万圆整(¥50000.00元)。 已缴款 2017.1.22 已结案
2 云南三元德隆铝业有限公司 杨源德 公司2#煤气发生炉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未经许可,违法使用煤气发生炉等相关设备、设施相关事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 1、对个人丁艺:罚款叁万圆整(¥30000.00元);         2、对公司: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贰拾伍万圆整(¥250000.00元)。         个人已交款,公司已缴款5万元)。   未结案
3 罗平县万兴隆工贸有限公司加油站 朱盛军 该公司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曲安经﹙甲﹚字〔2010〕116号】于2016年11月29日到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罚款贰万捌仟元整  (¥28000.00元)。 未履行缴款   未结案
4 富源县墨红镇金港加油站 卢娅丽 该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曲安经(甲)字〔2014〕002号】于2017年03月05日到期,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存在违法经营行为。 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九条、《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罚款叁万圆整(¥30000.00元) 已缴款 2017.6.30 已结案
5 会泽以礼兴文砂厂 马莉芬 该砂厂《安全生产许可证》【(曲)FM安许证字[2007]243】于2016年12月18日到期,检查时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存在违法生产行为。 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并处罚款叁万圆整(¥30000.00元)。 未履行缴款   未结案
6 罗平县九龙镇祭山坡砂场 李华 该砂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于2010年10月13日编制使用至今,未按规定及时评估修订,且未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壹万圆整(¥10000.00元)。 已缴款 2017.7.18 已结案
7 罗平县阿岗镇下古勒石料厂 赏兴东 该石料厂为一个《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个开采点(赏兴东采点、赏老中采点、赏建文采点、彭林艳采点、陈家强采点),其中赏老中采点、赏建文采点、彭林艳采点、陈家强采点不在石料厂现有开采设计范围内,且一直正常生产、经营;该石料厂存在一证多点,未按照开采设计开采。 违反了《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1、对个人赏兴东: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元);         2、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元)。         已缴款 2017.7.18 已结案
8 罗平县德殷石化有限公司 李坤 1.油库区域未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打手机等安全警示标牌;             2.油罐区操作井井盖未接地;                 3.配电室配电柜前未设置设备运行状态标识牌;                  4.发电机房发电机排烟管未设置防烫措施。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圆整(¥5000.00)。 已缴款 2017.10.12 已结案
9 宣威市务德镇拖克石料厂 符泽顺 1.现有配电系统仍在使用中,配电室内防水措施不到位,有雨水渗入,存在安全隐患;           2.配电室内未设置应急照明灯;                    3.配电室配外门未设置挡鼠板;                    4.配电室内线路乱拉乱接,设置不规范;                      5. 配电室内部分刀闸裸露,未入柜管理;                      6. 配电室配置的手持式灭火器均失效(3只);                  7.破碎机皮带轮、飞轮的防护罩设置不规范;                   8.未提供石料厂电工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9.未提供石料厂外聘焊工的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未签订劳动用工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10.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11.未按照进行应急预案备案;                   12.石料厂未组织2017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无演练方案、演练记录、演练总结评估等台账资料;                       13.执法复查时,发现生产现场钻孔作业人员(2人)均未佩戴防尘口罩和安全帽。 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之规定。 1、对个人符泽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元);         2、对单位:给予警告,并处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元)。 已缴款 2017.9.26 已结案
10 曲靖市石林瓷业燃化有限公司 俞擎玲 1、煤气罗茨风机电机防护等级为IP23,需核实是否具有防爆功能,复查时未提供相关核实资料,也未更换;                2、煤气氧含量在线分析数据未与电捕焦油器形成联锁控制;              3、粗苯储槽远传液位计损坏,未修复或更换。 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圆整(¥15000.00)。 未履行缴款    
11 陆良县云海机械有限公司 孙乔芳 公司现场焊接作业人员张自红、高茂生、保永坤、朱小良等人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进行焊接(切割)作业,经核实,公司共有20余人未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  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元)。 已缴款 2017.9.6 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