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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 《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起草意见建议的公告

2017-10-21 18:57:18   来源: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征求
《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起草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提升《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质量和水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7年5月19日通过网络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各种途径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征求意见稿,现进一步征求社会意见建议。请于2017年11月10日前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联系人:孙菊华,联系电话:0874-6069109,传真:0874-6069001,邮箱:512029781@qq.com。
附件:《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7年10月17日
 
 
 
 
 
附件:
曲靖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行为,提升乡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县城、乡(其他镇、街道)、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住房和其他建(构)筑物的规划许可,适用本办法。
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节约用地、合理布局,规划先行、规范建设的原则,应当符合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风貌的需要,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和规定。
鼓励和支持乡村建设使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或者指定的特色民居方案。
第四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包括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平面布局和主要功能用途、建筑退让与间距等内容。
根据实际管理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可以包括建筑风貌、结构形式等要求。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务、林业、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一)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的;
(二)原有住房因不可抗力损毁或者不适宜居住的;
(三)危旧住房需要拆除的;
(四)原有住房被行政征收、征用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按照规划调整宅基地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个人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其他建(构)筑物的,按照配套建设、生产生活需要、符合规划的原则确定申请条件。
第七条  个人申请住房和其他建(构)筑物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同意的书面申请;
(三)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三)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签署的意见;
(四)建设方案或者建筑物平、立、剖面图;
(五)勘界图和地形图;
(六)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七)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按照村庄规划或者宅基地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在项目所在村(居)民小组公布10日,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查意见,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规划许可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住房和其他建(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县城和街道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建设住房和其他建(构)筑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书面征求交通、水务、林业、环境保护或者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的,不予许可。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位于乡(镇、街道)规划区或者村庄规划区外的,或者不符合土地规划和乡规划、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专业专项规划的;
(二)位于禁建区、公益林地、防护林地、水库、湖泊、河道、湿地范围内的,位于机场、国家储备库、易燃易爆设施、军事用地等安全控制区范围内的;
(三)侵占基本农田、道路交通、消防、地下防空和公共设施用地的,侵占通信、电力、油气、自来水、污水等管线用地和安全保护用地的;
(四)侵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的;
(五)影响无线电微波通道、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其他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
(六)不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或者其他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
第十四条  申请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个人申请建设住房和其他建(构)筑物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应当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应当开工建设。在2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十六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应当经验线合格方可开工建设。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验线和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规定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情况报送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规定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验收合格证。
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不动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县城)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乡规划综合执法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规划协管员,协助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管理部门责任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开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