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动态 > 正文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良县城区道路交通 管理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2017-11-06 17:08:58   来源:   
陆良县人民政府文件
陆府规备〔2017〕6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良县城区道路交通
管理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陆良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29日公布的《陆良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其说明报请备案。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
登记编号:曲府登239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6号
 
 
《陆良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6月20日陆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陆良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陆良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陆良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良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步行和自行车系统专项规划等专项交通规划。
第四条  城市道路内已建成的停车泊位,根据交通流量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或撤除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要求及时调整或撤除相应标志、标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或者撤除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上设置停车障碍。
第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在城市建成区主要街道两侧的招呼站内停车上下乘客,即停即走,不得在招呼站内候客,上下乘客时不得开启左侧车门。
第六条  客运车辆、9座(含9座)以上非营运车辆以及面包车等机动车安全管理卡制度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验制度由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设计、审核和验收。
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通行需要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规范设置,及时调换、更新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安全监控设施。
第八条  在城区道路上禁止擅自占用、挖掘道路,确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机动车在城市建成区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当迅速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不得就地检修。
第十条  货车、公路客运车辆、拖拉机、摩托车、专项作业车等车辆需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的,应当办理城区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其他禁止通行的车型以及路段时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城区通行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鼓励单位、住宅小区等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单位院内车辆停放由单位负责管理;住宅小区院内车辆停放由物业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在城区临时停放区域的道路上禁止车辆两排以上停放。
第十三条  推行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和交通事故自助处理工作,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城市道路交通拥堵。
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车损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单方财产损失且未损坏公共设施的,或者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各方财产损失都在5000元以内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及时撤离事故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协商,由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理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认为交通事故事实清楚的,应当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车辆撤离交通事故现场。
违反规定阻碍交通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按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按照《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对未经审批设置停车泊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陆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