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动态 > 正文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2017-11-06 17:12:22   来源:   
陆良县人民政府文件
陆府规备〔2017〕2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陆良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29日公布的《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其说明报请备案。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
登记编号:曲府登235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6月20日陆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陆良县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缓解城区交通压力,有效解决城区停车无序和停车难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良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道路范围内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划定、管理,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
设置城市公共汽车行驶路线、站点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四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服务收费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文件的通知》(云财非税〔2016〕14号)文件收取,所得收益全额上缴县财政。
第五条 凡在城区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不分车型)车辆,均应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交纳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费。但军车和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有统一标识的特种车辆免交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费。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范:
(一)停车收费路段醒目位应置应设置标志牌、停车规则和收费标准;
(二)建立健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三)配备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四)车位线施画清楚,车辆停放有序,并保持车位卫生整洁;
(五)管理人员统一着装或佩戴统一标识,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使用统一的停车收费票据,不乱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逆向、压线、越线或线外停车;应按顺行方向进出,并在停车泊位线内停泊,注意正常行驶的车辆,确保停车安全;
(二)机动车驾驶员在按规定停车后应关闭电路、拉紧手制动器、关好门窗、锁好车门、自行保管贵重物品;
(三)不得在道路临时停车泊车范围内使用明火;
(四)禁止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及违法物品的车辆进入停放;
(五)按照规定交纳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停车和乱收费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发改、财政、公安交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及时对被投诉举报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陆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