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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 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2017-11-06 17:25:19   来源:   
陆良县人民政府文件
陆府规备〔2017〕4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
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陆良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29日公布的《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其说明报请备案。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
登记编号:曲府登237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4号
 
     《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6月20日陆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陆良县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施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及经营活动,维护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陆良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良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而利用建(构)筑物和户外场所、空间设置的设施,包括门店招牌、展示牌(栏)、电子显示装置、标牌(示)、导视牌、橱窗、霓虹灯等设施。
第四条  县规划部门负责全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指导、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审批工作。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县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负责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交通运输、公安、住建、安监、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施设置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由县规划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及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门店招牌设置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与建筑物整体风格、造型、色调相协调。
第七条  新建、改建建(构)筑物时,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与建(构)筑物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建(构)筑物的立面形式和轮廓线,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和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提倡和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十条  发布张贴式户外广告的,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后,方可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第十一条  居民小区内应当规划设置“便民信息服务牌”,供市民发布服务信息。“便民信息服务牌”设立和维护,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和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的建(构)筑物及其规划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
(二)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的;
(三)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五)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六)利用路名牌、公共客运站台宣传栏以外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七)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八)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立柱式户外广告的;
(九)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建筑设计时综合考虑设置的顶设式标识除外);
(十)占用城市绿地、遮挡绿化景观的;
(十一)同方向距离交通标志、道路环形绿岛以及道路交叉口距安全岛(隔离栏)等节点20米范围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或情形。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计制作美观大方;
(二)设置安装的户外广告若有破损、陈旧、脱色、电子显示故障等情况应及时翻新、更换、拆除和维修;
(三)设置安装应牢固安全,不得影响行人和住户安全;
(四)霓虹灯、灯箱等广告,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供电及消防部门的有关规范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比例提供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广告位用于公益广告发布,电子屏应保证每天每个播放时段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在举办重大活动或者重大庆典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15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宣传广告。招租广告可以与公益宣传广告同时发布,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六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可以在其合法的经营、办公场所或者建(构)筑物上设置门店招牌。
门店招牌包含的名称、字号和标志等应当与其取得的合法注册登记相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街商铺的门店招牌应当设置在建(构)筑物一层门楣上方,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2米,并不得外露钢架等结构;
(二)单层斜屋面建筑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门店招牌;单层平屋顶建筑设置的门店招牌高度不得超出女儿墙顶部;
(三)同一建(构)筑物临街商铺门店招牌的上下沿口及外立面应保持平齐,使用材质应趋于一致;
(四)门店招牌不得遮挡建筑立面的采光窗口及建筑物主体的肌理和整体造型,不得在建筑主体二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空间墙上设置;
(五)门店招牌不得多层、重叠设置;多个单位共用一幢建(构)筑物的,可在建(构)筑物控制红线内的入口处统一设置指示牌;
(六)门店招牌应当完好,无空置、无破损、无安全隐患;
(七)门店招牌应达到白天美化、夜间亮化的视觉效果,符合绿色照明、节能环保的要求,灯具和灯架不得外漏,做到“见光不见灯”;
(八)门店招牌倡导采用爨体字。
第十七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经核准设置的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向县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县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置地理位置示意图、效果图和由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的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五)新建、改建建(构)筑物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已预留广告位的建筑图和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行政许可证照;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九条  设置门店招牌,应当向县规划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门店招牌载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
(四)现状照片、装修(设置)实景效果图、施工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门店招牌设置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行政许可证照;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可整合或利用工地施工围墙(栏)临时性设置用于真实反映本建设项目的广告,建设项目主体完工后自行无条件拆除。
申请设置施工围墙(栏)广告设施,应当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三)批准的平面规划图;
(四)围墙(栏)广告设施平面图、效果图、施工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行政许可证照;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二十一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临时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提前向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设置者的身份证明;
(三)设置场地的使用权证明;
(四)设施设置地点、规格、材质、形式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施的效果图;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提交设计单位或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安全证明;
(七)按照法律法规应提交的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二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征得气象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到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立即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三条  在交通工具上做商业广告的,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工具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背社会公德和风尚的;
(二)惊扰社会公众的;
(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书写应规范、准确。
第二十七条  代理他人发布户外广告,应当具有代理发布户外广告的经营资格。
第二十八条  利用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应当通过竞价方式实行特许经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等方式取得。
第二十九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户外广告载体设置者使用过程中不再经营的或期满不申请延期的,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收回,不得违反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进行转让。
第三十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后,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载体形式、规格、制作材料等内容实施设置,不得擅自变更批准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设置者应当服从,由此给设置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或者规定的安装期限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超过期限未完成安装又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
(一)一般户外广告设施不超过2年。到期后,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定的,经申请批准可延期1年;
(二)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4年。到期后,符合有关规划和规定的,经申请批准可延期2年;
(三)施工围墙(栏)式广告不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  设置人需要延续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及时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章  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或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整洁、完好,广告画面、图案、文字、灯光有污损、残缺、严重褪色或者显示不全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在大风、雷电、暴雨等恶劣天气多发期,管理责任人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含防雷击检测),管理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进行整修或者拆除,未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限范围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未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陆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