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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良县城区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2017-11-07 17:31:07   来源:   
陆良县人民政府文件
陆府规备〔2017〕12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良县城区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陆良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29日公布的《陆良县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其说明报请备案。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
 登记编号:曲府登245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12号
 
 
   《陆良县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6月20日陆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陆良县城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城区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陆良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良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拆除工程活动和建筑储备地块所占用的施工场地。施工现场的范围,以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等范围为准。
第四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用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大力发展现代化建筑产业,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施工现场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
(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40%;
(四)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在开工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保全鉴定。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五)建设单位在除约定保修金外未完全付清已竣工验收项目工程款前,不予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得开工建设新的项目;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质量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工程主体以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二)勘察、设计单位须签署按照审查意见告知书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诺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告知书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并就修改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
(三)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应急抢险、隐患排查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监理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有关变更手续;
(二)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记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专职管理人员的在岗履职情况;
(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四)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核,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
(五)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文明施工和质量安全生产检查;
(二)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有关变更手续;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应当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现场监督;
(四)落实和执行文明施工的目标、制度以及工程各阶段文明施工的计划和措施,按照规定投入、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不得挪作他用;
(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交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作业工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六)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实行实名制,配备专职劳资管理人员,建立劳务信息公示制度,设置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工资发放公示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在未完全支付完工工程农民工工资的,不予退还农民工工资准备金,不得进行其它项目招投标;
(七)施工现场应设置标准养护室,混凝土及砂浆标准养护试件应存放在标准养护室内;
(八)施工现场应按标准规范设置消防设施,严格动火审批手续。施工现场必须制定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理制度,购领、运输、保管、发放、使用等环节必须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
(九)施工现场应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不得使用葫芦吊、扒杆吊等简易无安全保障的起重机械,要强制推行先进技术装备,工程项目起重设备等重点部位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城市人口密集区不得使用服役5年以上的起重设备;
(十)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因故暂停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和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协议约定,做好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涉及临近管线作业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现场指导服务。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施工现场安全,依法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执行执法指令。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和气候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预警机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制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物资、设备、人员等应急资源。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按照标准、规范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在工程开工、收尾、拆围、绿化等施工阶段不得降低文明施工标准。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现场必须采取封闭施工,施工区、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二)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城市文化特点,设置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实体围挡和工地大门;市区主要路段或其他涉及市容景观、旅游景点路段的工地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地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围挡内侧1米范围内不得堆载,围挡宜使用硬质轻型材料,做到牢固、整洁、美观;
(三)待建工地、储备地块四周应当封闭,围挡设置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现场内无生活垃圾,有条件的应采取绿化措施;
(四)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临时维修、抢修工程应封闭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周边应设置夜间反光安全警示标志。距离交通路口20米范围内占据道路施工设置的围挡,其0.8米以上部分应采用通透性围挡,并应采取交通疏导和警示措施;
(五)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企业标志、工程概况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六)施工现场办公、宿舍、食堂、厕所、盥洗、娱乐等临时用房应布局合理,符合安全、环境卫生、消防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七)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宜为混凝土地面,其他路面可采用不同的硬化措施,做到平整坚实、不积水,满足车辆行驶要求。工地大门到城市道路的施工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八)施工现场的钢筋、构件、模板等各种材料应按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
 
第四章  环境卫生
 
第十八条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防治大气污染、水土污染、噪声污染和改善环境卫生的有效措施,并建立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防治大气污染的基本要求:
(一)土方和物料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二)土方作业、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措施,不得扬尘,在规定期限内将废弃物清理完毕;
(三)土方、渣土和建筑垃圾运输应使用符合要求的密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无遗撒、滴漏,不得偷倒乱倒渣土、建筑垃圾;
(四)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有条件的应采用定型化冲洗设施,保持车辆清洁;
(五)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六)建筑物内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七)城区、旅游景点、疗养区、学校、重点文物保护地及人口密集区的施工现场宜使用清洁能源;
(八)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防治水土污染的基本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管及沉淀池,施工污水应经沉淀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二)存放的油料和化学溶剂等物品设有专门的库房,地面做防渗漏处理;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集中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和填埋;
(三)食堂设置隔油池,并及时清理;
(四)厕所的化粪池做抗渗处理;
(五)食堂、盥洗室、淋浴间的下水管线设置过滤网,并与市政污水管线连接,保证排水通畅。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防治施工噪声污染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建筑施工场地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采取降噪措施;
(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午休和夜间有噪音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超过噪声标准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三)施工现场应对强光作业和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工地宿舍内保证有必要的生活空间,单间面积不应大于30平方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米,每间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通道宽度不小于0.9米,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第二十三条  食堂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在门(包括门框)外下部镶嵌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铁皮或其他金属材料,门窗的缝隙(包括与地面、门窗框之间的缝隙)不大于0.6厘米,门窗及排油烟机、排气扇、通气孔等孔洞加装防蚊蝇设施。食堂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食堂外设置密闭式泔水桶,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四条  食堂应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应持身体健康证上岗。炊事人员上岗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保持个人卫生。食堂的炊具、餐具和公用饮水器具应清洗消毒。加强食品、原料的进货管理,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硬化,通风良好。蹲位之间宜设置隔板,隔板高度不宜低于0.9米。厕所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化粪池及时清淘。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设置密封式垃圾箱或容器,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分类存放,及时清运出场。
第二十七条  办公区和生活区采取灭鼠、蚊、蝇、蟑螂等措施,定期投放和喷洒药物。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市场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监管。
第三十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周边环境及垃圾清运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对建筑垃圾清运过程中的抛撒、滴漏等问题加强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大气、噪声、水污染等问题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各项卫生制度落实。
第三十三条  县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负责储备地块、待建地块的现场管理,并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各项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电力、通讯等专业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事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设工程、居民个人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和农民自建(拆)住宅施工现场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陆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