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部门动态 > 正文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良县城区 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 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2017-11-08 10:42:21   来源:   
陆良县人民政府文件
陆府规备〔2017〕1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关于《陆良县城区
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
实施办法》的备案报告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陆良县人民政府2017年9月29日公布的《陆良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其说明报请备案。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
登记编号:曲府登234号
 

 
 陆良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1号
 
 
   《陆良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6月20日陆良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陆良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9日
 
 
陆良县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门前三包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长效管理,营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陆良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陆良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中枢、同乐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区域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周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好门前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所承担的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三包责任制。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卫生。负责责任区内地面保洁,及时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和劝阻随地吐痰、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等行为;制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等行为;保持废弃物箱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包绿化。负责管理好责任区内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草坪内的废弃物;制止和劝阻攀折树木、践踏草坪、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衣物、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秩序。自行车、电动车等按规定摆放整齐,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门店招牌和夜景灯光按要求设置;制止和劝阻乱摆摊设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及毁坏、擅自改动或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及临街噪声污染等现象和行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设置户外设施,不得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和出店经营。
第六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环境卫生。地面无痰迹,无瓜果皮核、烟蒂、纸屑,无垃圾杂物,无污水;保持地面、花坛内外、树木周围整洁;果皮筒(箱)保持外观美观、整洁、完好。
(二)绿化管理。绿化带内的树木、花草生长良好,绿化设施完好,无践踏、损坏的现象。
(三)市容秩序。建筑物立面整洁、美观,店招牌、夜景灯光以及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无破损、残缺;无倚门设摊、占道经营、出店经营、乱设摊点、乱堆杂物、乱搭乱建、乱拉乱挂、乱贴乱画、乱停乱放,无毁坏或擅自改动、迁移市政、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等行为。
第七条  “门前三包”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履行责任制;
(二)明确专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三)按照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的标准交纳垃圾清运、处置费;
(四)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责任单位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门前三包”责任范围内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有责任予以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九条  公民有权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单位有权举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中枢街道办事处和同乐街道办事处收到举报后应及时按各自职责核实处理并作反馈。
第十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并逐步做到减量化、分类化、无害化。责任单位须自备垃圾桶(筐)收集产生的生活垃圾,产生的垃圾必须于当日内投放到公共垃圾(箱)体。
第十一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或者履行不到位,造成门前脏、乱、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陆良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