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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操作规范

2017-11-17 13:55:26   来源: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操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归集缴存管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缴存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分中心负责所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登记、转移、封存等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归集缴存的金融业务。
 
第二章  归集缴存范围
 
第五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四)外国及港、澳、台的独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及其职工。
(五)自愿缴存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
 
第三章  归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经办人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开户登记,并于开户登记之日起20日内开设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账户的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开户单位出具的公积金业务委托书1份;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缴交年份上一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单位成立当月职工工资表1份;
6.《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1份;
7.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者个人签字。
(二)企业账户设立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开户单位出具的公积金业务委托书1份;
6.受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 缴交年份上一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表或单位成立当月职工工资表1份;
8.参缴职工经当地社保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登记名册1份;
9.《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申请表》1份;
10.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者个人签字。
注: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多证合一的提供新的证照。
第七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三)《曲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1份;
(四)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或者个人签字。
第八条 单位新录用或者调入的职工,但未在曲靖市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窗口为职工办理开户登记。
(一)由单位经办人提供职工个人开户清册,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开户手续。
(二)单位经办人已领取UK的,在“网厅”上“个人账户设立”菜单,输入相关信息并提交,打印出个人账号。
注:个人账户启用时间以职工实际应缴时间为准,例:单位经办人于2017年7月为职工办理个人开户,而该职工2017年1月份就应缴公积金,启用时间应填“201701”。
第九条 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变更登记。
(一)职工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料变更审批表》1份;
(三)各业务窗口初审无误后,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科变更个人信息。
 
第四章   缴   存
 
第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单位成立当月职工工资。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整数)+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整数)。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人社部门规定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依法足额交纳税款的企业和有自有资金来源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按规定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第十五条 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期限为每次1年。
第十六条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原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期间低于原缴存比例的部分不再进行补缴。
第十七条 上一年度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经批准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九条 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工会)讨论通过。由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审核。低于5%,高于12%的需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申请调整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资料。
(一)缴存单位调整比例或缓缴的书面申请1份。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的决议文件及参会人员名单各1份。
(三)《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比例变更申请表》1份。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缴存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的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自单位发放工资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办理缴存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职工发生变动的,先进行人员增减变动。
(二)单位职工未发生变动的,打开单位汇缴登记,补缴登记菜单的汇缴登记,按系统提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 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缴存的。
(一)单位经办人提交《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清册汇总表》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二)业务窗口初审、复核人员审核无误,按照“网上营业厅”办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欠缴或多缴少缴住房公积金要补退缴的,必须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和受托银行办理补退缴手续。
(一)定额补缴,由于职工因故中断需补缴住房公积金,为恢复职工的正常汇缴状态,对中断时间应缴未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1.缴存单位补缴的书面说明1份;
2.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清册汇总表》1份。
(二)差额补缴,是单位调整缴存基数或比例后,按照批准开始执行时间,对调整前的差额部分进行的补缴,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1.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清册汇总表》1份;
2.《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1份。
(三)不定额补缴,是在特殊情况下单位为缴存职工特殊补缴公积金。例:单位年终绩效奖金可以纳入公积金的缴存范围,但无法按月补缴,在单位统一核算后一次性补缴的,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1.缴存单位补缴的书面说明1份;
2.填写并加盖单位行政章《曲靖市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变更)清册汇总表》1份。
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1份。
(四)差错退缴,因单位入账错误需要退缴的,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1.缴存单位出具的退缴证明1份;
2.《曲靖市住房公积金退缴清册》1份。
第二十七条 定额补缴和差额补缴可以通过“网上营业厅”公积金业务→单位汇缴、补缴登记→公积金补缴登记,进入页面录入相关信息,在页面下方的补缴类型中,点击定额或者差额,录入信息后点击保存,点击右上角的提交,出现住房公积金补缴登记确认页面,确认无误后再次点击右上角的提交,出现住房公积金补缴通知单,打印该回单后按补缴金额转账汇款。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并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缓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按照《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曲住金〔2016〕34号)执行。
 
第五章   转  移
 
第三十一条 调出曲靖市辖区以外的,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调入职工设立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向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平台反馈确认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由于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不能直接连接到各县(市、区)分中心,所有办理异地转移手续业务均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建立全市异地转移账户,各县(市、区)分中心先从分中心账户转移至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设立的异地转移账户,再由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异地转出手续)。
第三十二条 调入曲靖市辖区内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调入职工设立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向调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由调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设立的异地转移账户,再转到调入单位账户。
第三十三条 在曲靖市辖区内调动的,按以下方式之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转出手续。
(一)调出单位经办人提供《个人账户转移申请表》和调出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进行办理。
(二)调出单位通过“网上营业厅”封存、转移菜单→个人账户转移→录入转入单位账号→核对单位名称→点击功能区的数据编辑按钮→点击增加→输入相关信息→点击保存后→点击右上角提交→打印个人账户转移回单。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后,由调入单位经办人通过“网上营业厅”个人账户启封菜单,将个人账户启封,启封时间为单位最后汇缴月的后1月。例:单位最后汇缴月为2017年2月,启封时间为 2017年3月,输入的启封时间为“201703”。
第三十五条 个人并户,缴存职工有两个公积金账号时,职工本人或调出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曲靖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账户并户申请表》1份。
第三十六条 办理公积金转移的,原单位应自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或网上营业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六章   查询、对账
 
第三十七条 缴存职工可以通过曲靖市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网上营业厅、微信公众号或持本人身份证到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第三十八条 缴存单位经办人持单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归集管理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