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截至2017年9月30日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金额超过200万元(不含滞纳金和罚款)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下载查看附件:纳税人欠税清册(企业或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