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房认定的补充通知
为认真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取消新房评估政策,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曲住金贷〔2014〕4号)规定的“登记之日”为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出之日,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出之日3年内的房屋为新房,其价值按不动产发票金额认定。其他房屋价值按评估价认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请做好协调落实工作。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