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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关于《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决议

2017-12-01 20:08:28   来源: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经过认真审议,认为《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明确了联合社的宗旨、职能和义务,规范了理事会、监事会的运行,对全市供销社系统改革发展工作将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决定通过《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自即日起施行,并在实施中总结完善。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2017年11月22日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联合社)是为农服务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分为县(市、区)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乡(镇)级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社。

市联合社是中共曲靖市委、曲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市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市联合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市联合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成为全市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繁荣城乡经济中更好地发挥独特优势和更大作用。

第五条  市联合社加入云南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市联合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规划制定、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业绩考核的职责。组织、指导、服务农村合作经济发展。

市联合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市联合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市联合社理事会是市供销合作社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市联合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市联合社社址设在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南路158号。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市联合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供销合作社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和要求,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按照传统授权组织从事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日杂用品,土特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商品储藏,运输服务,饮食住宿等经营业务;根据构建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新型合作体系的理念,推进发展农业合作生产、农村电子商务,农村合作金融和农村、社区养老幼教、文体娱乐、休闲观光、科技服务等经营业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政策的制定。

 (四)向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成员社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  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对作为成员社的县(市、区)级联合社理事会、监事会主要领导的选举、调动提出意见,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服务的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组织全市供销合作社和相关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开展与市外供销合作社的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资助;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和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市联合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辖区县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跨区域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各类行业协会,大中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市供销合作社,经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推荐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市联合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请求市联合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市联合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市联合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市联合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市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产业投资资金;

     (八)对市联合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市联合社章程;

     (二)执行市联合社决议;

     (三)向市联合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市联合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市联合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市联合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市联合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市联合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联合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是市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市联合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市联合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市联合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四)选举市联合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五)通过或修改市联合社章程;

(六)审议和通过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决议;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协商推荐。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按相关规定,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市联合社理事会召集。

市联合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请求,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举行一    个月前,须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  市联合社成员社向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市联合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  召开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市联合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设理事会办公室,为理事会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市联合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市联合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市联合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市供销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市联合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市联合社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市联合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市联合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市联合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市联合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解散;

    (七)决定市联合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市联合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市联合社的监督机构,对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下设监事会办公室,为监事会服务机构。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和省、市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部门特邀监事。部门特邀监事人选由有关单位推荐,其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

成员社监事和有关部门特邀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市联合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市联合社出资企业包括市供销合作社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市联合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三条  市联合社可设立全资或控股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市联合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四条  市联合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市联合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联合社举办科技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七条 市联合社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对归口管理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依法进行组织、指导、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条  市联合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联合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曲靖市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市联合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市供销合作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资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市联合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三条  国家拨入市联合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市联合社争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所属企业。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市联合社社有资本收益,由市联合社管理使用。

市联合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联合社审计机构对市联合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市联合社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市联合社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