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27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曲靖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17﹞48号 发布日期: 2017-03-27 10:24: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曲靖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宣威市、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曲靖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7日

国家开发银行曲靖市贫困村基础

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靖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2016〕22号)、《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2016年度第18次)常务会议纪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的资金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云南省分行”)中长期贷款(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的政策性专项贷款)、偿还贷款产生的本息以及申请贷款所需的自有资金(项目资本金)等组成。

第三条  根据《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2016年度第18次)常务会议纪要》,指定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开行云南省分行贷款的统贷统还责任主体,负责承接国开行云南省分行贷款,统一还本付息,有关县(市)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合作。

第四条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购买主体。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家国有公司为县级承接主体。有关县(市)财政局是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购资金的监管单位,负责到期应还贷款的筹集、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划转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有关县(市)涉农资金整合和采购资金预算,如有关县(市)采购资金困难时,市财政局强化资金调度,按期支付采购资金。

 

第二章  建设内容

 

第六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国开行扶贫贷款,重点围绕建档立卡贫困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精准扶贫工作,完成村组道路、安全饮水、校安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与精准脱贫最为密切的建设项目,补齐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加快推进曲靖市“十三五”脱贫攻坚工作。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持对象涉及宣威市、师宗县、罗平县、富源县、会泽县5个贫困县(市)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内容应与有关县(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相一致。

第七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县(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实施,由县级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对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等情况进行统一审核并出具意见。村组道路、安全饮水、校安工程、农村环境整治中涉及房屋及构筑物建设的,尽量安排在现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房屋及构筑物建设确需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农用地征转用等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金承贷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指定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承接主体,负责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采取“市级统贷+有关县(市)偿还”融资模式,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或授权县(市)财政局作为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向市级承接主体(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买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服务。有关县(市)采购主体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签订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并由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按照国开行贷款评审条件,提供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开展贷款评审所需资料。

第九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来源核心是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可统筹财政涉农资金等,包括但不限于财政扶贫等专项资金,即政府购买服务协议项下有关县(市)财政支付的购买服务资金。项目资本金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进行配置,资本金包括但不限于货币、以工代赈、实物资产、非专利技术等。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开行设立贷款资金专户用于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开行指定的结算代理行(以下简称“结算代理行”)签署《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结算资金监督管理协议》,共同监督管理项目贷款资金。资金运作接受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市财政局、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资金发放要件:有关县(市)落实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筹资结构、可研批复及涉及的行政审批。建设内容包括村组道路、安全饮水、校安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项目。资本金比例、偿债覆盖率、抵质押率等指标符合国开行云南省分行规定。

第十二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资金的使用流程:

(一)项目实施主体汇总各施工方或供应商等提交的资料后,定期向有关县(市)国有公司提交资金付款申请汇总表和支付凭证;

(二)有关县(市)国有公司将项目资金付款申请审批表和支付凭证报县(市)扶贫办、财政局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有关县(市)国有公司定期将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的项目资金付款申请审批表和支付凭证,转交给结算代理行县级分支机构;

(四)结算代理行县级分支机构定期向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和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汇总的项目资金付款申请汇总表、审批表和支付凭证,备案同意后方可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支付要件:

(一)有关县(市)国有公司在结算代理行的县级分支机构开立资金管理专户,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全封闭运行;

(二)结算代理行的县级分支机构审查项目资金使用支付凭证,并将汇总后的支付凭证和支付台账定期提交给国开行云南省分行;

(三)凡属贷款资金项目符合招投标管理规定的,必须按招投标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并签订施工合同;

(四)支付采取受托支付形式,支付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监理意见、招投标文件、工程款税务发票或收据、工程进度表、收款凭证、项目资金付款申请汇总表、审批表等。

第十四条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资金使用支付流程:

(1)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将贷款资金,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开行云南省分行的资金管理专户拨付至有关县(市)国有公司在结算代理行县级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专户;

(2)结算代理行县级分支机构将贷款资金,从有关县(市)国有公司在结算代理行县级分支机构的资金管理专户中拨付至项目实施主体;

(3)项目实施主体将贷款资金拨付给施工方或供应商等。项目实施主体应在收到有关县(市)国有公司贷款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施工方,并将相应的转账凭证复印件提供给结算代理行县级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  国开行贷款资金使用要求“公开、公正、公平”,实行贷款政策、贷款标准、贷款对象、贷款金额“四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金偿还

 

第十六条  国开行云南省分行贷款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由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偿还。按照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开行云南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有关县(市)采购主体负责将本级实时产生的贷款本息及时拨付至各县(市)国有公司,再由有关县(市)国有公司划转至市发展投资集团公司在国开行开立的收益专用账户,由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偿还。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确保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日、结息日前15个工作日,收益专用账户中备有足够用以偿还合同项下当期借款本息的资金。如果有关县(市)采购主体未按时足额偿还,由市人民政府督促有关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足额、按时落实采购资金。

第六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有关县(市)国有公司负责组织项目需求填报、贷款资金申报材料上报;有关县(市)采购主体负责协调县级财政资金归还贷款本息工作;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国开行云南省分行贷款资金的承贷和还本付息工作;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资金拨付至县级环节的资金监督管理;结算代理行负责各环节资金的受托和结算工作,以及资金拨付至县级以下有关部门环节的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加大监督力度,组织开展现场指导和检查;有关县(市)审计部门要会同扶贫、住建、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有关县(市)扶贫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管理,建立报告制度,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管好、用好、监督好国开行云南省分行贷款资金,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出现挪用、拆借、截留、挤占贷款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流程图

2.曲靖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付款申请汇总表

3.曲靖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付款申请审批表

附件1

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流程图

附件2

曲靖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付款申请汇总表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项目实施主体):                             单位:元

申请支付资金明细:

序号

收款单位名称

本次申请

付款金额

本次申请

付款用途

合同名称

及编号

合同累计结算情况

1

 

 

 

 

0

2

 

 

 

 

0

3

 

 

 

 

0

4

 

 

 

 

0

5

 

 

 

 

0

 

合计

 

 

 

 

项目实施主体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县国有公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备注:收款单位措施工单位、供应商、村委会等。

附件3

曲靖市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付款申请审批表

(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县国有公司)                           单位:元

申请支付资金明细:

序号

项目实施主体

名称

本次申请

付款金额

本次申请

付款用途

合同名称

及编号

合同累计

结算情况

1

 

 

 

 

 

2

 

 

 

 

 

 

合计

 

 

     

 

县国有公司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县扶贫办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县财政局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县级结算代理行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曲靖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批意见

 

经办人:                 审核人: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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