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30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17﹞49号 发布日期: 2017-03-30 10:28: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的通知

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市直有关委、办、局,驻曲有关单位:

为做好网贷风险防范,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网贷业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就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P2P网贷业务和加强客户风险提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

根据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确定的名单,曲靖市区域内共有2户非试点P2P机构,即云南加贝财富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云南滇东金融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新业务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非试点P2P机构不得违规开展新业务

具体情形如下: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的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二)非试点P2P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借款余额上限开展新业务。

非试点P2P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贷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贷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规定开展新业务。

三、非试点P2P机构要对存量业务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非试点P2P机构应对照上述要求,对存量业务进行认真梳理,对存在不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问题,科学制定工作计划,在有效保护出借人利益的情况下进行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于自融、变相自融或违规发放贷款的情况,要认真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制定资产处理和债务偿还方案,并根据债权债务到期情况测算资金缺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还款来源。

(二)对于设立资金池的情况,要根据资金池的规模、形成原因和项目到期情况制定整改清理措施,同时按照《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进行资金存管,对客户资金和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三)对于融资项目期限拆分、单一借款人借款余额较大或借款用途投向股票等高风险证券市场的情况,要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和内控流程,加强对借款人借款余额、资金投向的限制和管理。

(四)对于发售理财产品、从事债权转让、类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业务的情况,要去除不合规的业务种类,整合业务模式,坚持信息中介的主业经营。

(五)对于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承诺保本保息或超额高回报的情况,要修改合同文本和宣传广告,在新业务的开展中不得出具有关担保或承诺。同时,应积极引入有担保资质的公司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信用保险业务合作。

(六)对于从事线下营销的情况,要尽快消化线下签约的存量,并重新梳理业务流程,明确线下业务内容,削减淘汰或转型线下营销门店及人员,清理、摘除有关标示、标牌、宣传牌、宣传单等,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七)对于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准确的情况,要在官方网站上充分、准确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的有关信息,实时、定期披露有关经营管理信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并向出借人和借款人等披露审计结果。

(八)对于虚构融资标的、虚假宣传的情况,要立即撤销虚构融资标的,并停止虚假宣传。同时,更正披露和宣传信息,真实准确反映融资项目等情况。

(九)对于缺乏合规网络安全设施的情况,要提升安全防护和开发能力。若具备条件,可委托专业机构对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全面排查,主动发现并及时消除隐患,确保系统能够满足保护客户资金信息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系统中断等信息科技安全要求。

四、非试点P2P机构要切实做好出借人风险提示和资金保护

(一)信息披露充分,风险提示到位。非试点P2P机构要在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同时,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二)隔离资金,确保安全。非试点P2P机构要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保护出借人资金安全。同时,建立投诉处理机制,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出借人、借款人权益。

曲靖市区域内的非试点P2P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开展业务。对仍然存在违规开展网贷业务的,按照云南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要求进行查处,并与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挂钩。2017年7月31日前,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必须完成对存量业务的问题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未在时限要求内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不予备案登记,并责令停业整顿。对有意逃避监管、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关闭或取缔。

曲靖银监分局要加强日常监管,并牵头对曲靖市区域内非试点P2P机构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违规开展网贷业务的,或对存在问题不按时整改落实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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