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3-30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17﹞50号 发布日期: 2017-03-30 10:32: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曲靖市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

 

曲靖市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总体要求,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积极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本方案依据节约能源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版)、《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0〕1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4号)、《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曲发〔2016〕22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16〕111号)等文件制定。

三、工作目标

2017年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地方政府和部门联动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钢铁行业:在2016年《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工信产业〔2016〕251号)基础上,继续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云工信产业〔2017〕119号)深入推进钢铁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切实做到应退尽退。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

煤炭行业:继续推动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完成师宗县泸兴煤矿(产能9万吨/年)、富源县大凹子煤业有限公司富村镇大凹子煤矿(产能10万吨/年)、云南省宣威来宾光明煤电有限公司祥源矿井(产能45万吨/年)退出。

水泥行业:完成云南福隆建材有限责任公司Φ3.8×8.6m+Φ3.6×8.6m建通窑(产能合计30万吨)、曲靖市沾益区珠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Φ3.2×10m机立窑(产能8万吨)、沾益县沾益水泥厂Φ3.×11m机立窑(产能10万吨)退出;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界定的淘汰类落后产能: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和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实施退出。

平板玻璃: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界定的淘汰类落后产能: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陶土坩埚玻璃纤维拉丝生产工艺与装备等落后生产设备。

电解铝: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界定的淘汰类落后产能。

铁合金: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界定的淘汰类落后产能。

退出达不到环保、能耗、质量和安全生产等标准和技术要求,应依法关停取缔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落后生产线。

四、实施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7年4月30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2017年落后产能退出的重点行业,组织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进行全面摸底排查,摸清落后产能存量,列入2017年淘汰任务,做到应退尽退。2017年4月30日前将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铁合金行业纳入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称、落后生产设备、产能、涉及的职工人数等情况报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排查中没有淘汰落后产能的,上报纸质承诺文件。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统一按照全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署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4月—9月)

各县(市、区)根据摸底排查情况,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步骤和详细的关停淘汰时间表,有条不紊推进工作,确保企业按时拆除落后设备,严禁落后产能异地转移。淘汰设备拆除前、拆除过程、拆除后的图片及影像资料要装订成册,以备检查。

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10月30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工作全过程监督,组织开展检查验收,2017年10月15日前,对列入淘汰退出的企业逐一出具书面验收意见。2017年10月30前,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对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各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煤炭工业局要履行牵头单位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煤炭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二)严格市场准入

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和产业政策,加强项目管理,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淘汰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项目备案审查、环评、土地出让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分别负责)

(三)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

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淘汰落后专项奖励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四)妥善安置职工

要把职工安置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企业在职职工安置方案和劳动关系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人社局配合)

(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严格执行省级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曲靖供电局、市水务局负责)

(六)严格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

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人行曲靖中心支行、曲靖银监分局、市金融办负责)

(七)盘活土地资源

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严格执法监管

各级能耗、环保、安全、质量等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行业逐户进行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同时将情况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落后产能企业的能源消耗执行情况,严格依法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对能耗限额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依法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报请省级注销生产许可证。(市质监局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九)强化惩戒约束

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有关部门将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公布,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加强协调配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要及时发现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避免简单操作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防止出现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事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实效。

(十一)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牵头抓好督查工作,督促各县(市、区)按进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任务。对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淘汰任务的,或在2017年10月30日后仍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存在未按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十二)实行月报制度

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月报制度,2017年4月-2017年10月,每月3日前,各县(市、区)将工作情况上报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3312665,联系人:罗天兵。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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