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市规划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6-15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17﹞90号 发布日期: 2017-06-15 10:49: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已经曲靖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

曲靖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前   言

 

“十三五”时期,是曲靖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曲靖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各项工作要走在全省前列的要求,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迈向和进入新常态,各项改革日益深入,环境保护工作面临重大转型,面临难得的机遇和挑战。科学编制并认真实施《曲靖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美丽曲靖”建设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三五”市级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曲政办发〔2015〕94号)、《曲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编制本《规划》,作为曲靖市“十三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规划旨在阐明“十三五”时期曲靖市环境保护领域的指导思想、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同时引导企业,动员社会共同参与,为“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环境保护的重要保障作用。

第一章  回顾与形势分析

 

曲靖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十二五”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在多个领域和重点区域取得明显成效,总体生态环境质量保持良好。但由于发展阶段、增长方式、资源禀赋和环保投入等因素,生态环境仍面临较大压力。“十三五”期间,曲靖市进入跨越式发展的新时期,面临新常态和新问题,环境保护工作要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取得的成绩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成效明显

“十二五”期间,以火电厂、钢铁厂、水泥厂、造纸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和机动车减排为重点,全市共实施809个重点减排项目,其中管理减排项目264个、工程减排项目455个、结构减排项目90个,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分别比“十一五”末期下降了10.3万吨、4.9万吨、0.52万吨、0.08万吨,比2010年分别减少42.5%、30.3%、7.2%、8.5%,全面完成了省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

(二)环境质量得到进一步改善

1.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十二五”期间,2个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13个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均稳定在I—III类水质,水质达标率100%;全市12个国控、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从2010年的56%上升到2015年的83.3%。2015年,纳入“河长制”考核的26条河流36个断面水质达标率为90.3%,比2011年提高11.4个百分点。

2.环境空气质量始终保持优良水平

“十二五”期间,中心城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值从2011年的68微克/立方米下降为2015年的45微克/立方米,下降了33.8%,从2014年开始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对6项污染物进行监测,2015年,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达到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54天,优良率97%。中心城区123个区域噪声监测点等效声级均值稳定达标。

(三)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新进展

加大对长江、珠江两大流域支系及中小河流的治理力度。“十二五”期间,共实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程10件,完成投资4.33亿元。其中,2013年,市级投入资金2.2亿元,对曲靖城区的白石江、潇湘江两条城市内河进行全面整治,建设截污管网15037米,清理底泥1.6万立方米,城市内河流域内的生活污水全部纳入污水管网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加强重点区域水环境保护,争取到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中央专项治理资金1亿元。深入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新增1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沾益白浪水库),开展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城水库保护区划定,对全市17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109项监测指标开展监测,启动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评估,确保饮用水质安全。

持续推进工业废气污染防治,“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实施大气污染物减排项目78个。燃煤电厂完成脱硫改造667万千瓦,脱硝改造660万千瓦,除尘改造180万千瓦。提高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及清洁能源使用率,积极创建中心城区烟控区,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烟控区覆盖率达100%。开展城区燃煤小锅炉专项整治,淘汰燃煤小锅炉121台。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线31条,投资184.5万元建成机动车环保管理信息平台,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中心城区建成4个空气自动监测站,县级政府所在地建成空气自动站9个。

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不断加强。持续增加资金投入,认真实施《曲靖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会泽县者海片区、陆良县西桥片区编制了《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会泽县者海片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处置驰宏会泽分公司大渣堆88万吨,封填重金属超标水井473眼,新建者海镇自来水厂1座保障饮用水安全,累计收集处置渗滤液17万余立方米。陆良县西桥工业片区南盘江西桥段重金属综合治理取得明显成效,完成8400万元中央资金项目,完成17.95万吨历史遗留铬渣处置,处置含铬污染物7.34万吨,2015年争取到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示范项目资金2.6亿元。罗平县长家湾工业片区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全面启动,完成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电锌危险废物伴生金属综合利用项目、电锌系统烟尘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同时,切实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将重金属污染防治投入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规划实施情况适时增加投入。“十二五”期间,全市共投入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9.29亿元,实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项目16个。

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得到加强。至2015年,曲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共计投入资金4800余万元,完成前期工作,附属工程开工建设,预计2017年6月全部工程完工开始试运行,可新增危险废物年处理能力3.05万吨。

加强居民集中区、声环境敏感区噪声污染防治,制定了《曲靖中心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并于2015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建立了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

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共实施会泽县大桥乡大桥村、马龙县马过河镇下鲁石村、罗平县鲁布革乡多依村、宣威市龙场镇旧营村、富源县富村镇喜鹊树村等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13个,争取省级补助项目13个,共争取补助资金6500余万元,启动罗平县万峰湖流域牛街村等八个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全市农村环境整治正从单一村庄整治向连片整治转变。

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积极引导企业自行开展清洁生产,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十二五”期间,对107户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完成评估验收78家。

(四)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进一步提高

“十二五”期间,以环境监测能力、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为重点,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高。全市共10个事业编制环境监测站均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市环境监测站共投入资金700余万元用于监测能力建设,具备水和废水、降水、空气和废气、噪声、生物、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测工作能力。全市环境监察队伍能力得到有效提升,配备了移动执法设备,与市公安局初步建立了部门联动执法衔接工作机制,初步形成环境监管执法的合力,环境监察信息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初步建立;2013年,市级投入资金208.82万元,建设完成了曲靖市环境监控中心,“二期”工程新增移动执法系统、应急指挥系统和办公自动化OA系统,进一步完善在线监控平台系统功能,提高了环境管理信息化、智能化和精细化水平。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得到有效提高,2013年成立了曲靖市环境应急处置中心,建立了环境风险隐患月评估制度,编制完成《曲靖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曲靖市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预案》、《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修编,成功处置了“6.12”铬渣污染事件、“4.07”下海子煤矿透水事故、“4.19”陆良天然气井喷、“7.07”众一合成化工邻二氯苯爆燃、“9.02”师宗粗苯罐体车翻车、“10.28”沾益煤焦油泄漏等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五)生态系统保护工作不断加强

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2015年底编制完成了《曲靖市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2014年编制完成《曲靖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并经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十二五”期间,通过加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源地等的建设和管理,全市生物多样性及其资源得到了较好的保护,加强对极小种群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取得显著成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黑颈鹤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得到加强,“十二五”期间共争取了近5000万元资金,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

(六)生态文明创建工作成效显著

“十二五”期间,全市生态文明创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共创建4个国家级生态乡镇,35个省级生态乡镇,1个国家级生态村,267个市级生态村,创新中国成立家级绿色学校3所,国家级绿色社区2家,省级绿色学校56所,省级绿色社区14家,省级环境教育基地4个,市级绿色学校290所,市级绿色社区39家。2015年编制完成《曲靖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生态文明创建活动呈现蓬勃发展态势。

(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为有效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2014年成立了曲靖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的《云南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决定》和《云南省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组织制定了《曲靖市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实施方案》,曲靖市委于2015年7月下发了《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在省内率先出台了《曲靖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为运用经济手段推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正有序开展、顺利推进。

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

继续保持优良生态环境的挑战增大。“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决胜期,随着国家和省“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滇中城市经济圈等重大发展战略和乌蒙山片区、滇黔桂石漠化片区开发以及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等一系列重大政策的实施,为全市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量和对土地、林地等生态系统的开发利用预计在“十三五”期间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另一方面,曲靖市产业结构以重工业为主、发展方式粗放、体制机制等问题仍然需要一个时期才能出现根本转变,局部区域环境承载力仍将超载。这些因素将对曲靖市生态环境产生强大的、持续的压力,全市优良环境保持与全面持续改善仍面临长期的、巨大的挑战。

面临的环境问题日趋复杂。传统的污染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的同时,需关注的新型环境问题日益凸显。污染介质从以大气和水为主逐渐向大气、水和土壤三种介质共存转变;污染特征从单一性、点源污染向复合型、跨界污染转变。在常规污染物尚未得到全面根治的同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激素、细颗粒物等非传统污染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地表水环境质量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又提上议程;随着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生活污染防治越发不容忽视;工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资源能源消耗型工业比重大,资源能源利用率还比较低下,潜在的大气污染突出,多种大气污染物在城市间输送、转化、耦合,煤烟型大气污染逐步向复合型污染转变,某些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压力进一步加大;局部土壤污染严重,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造成影响,而土壤环境保护基础薄弱,土壤污染修复正处于起步阶段,不能满足土壤污染治理的实际需求。复合型污染、环境健康等新型环境问题正成为一些区域的突出问题。

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难度加大。各县(市、区)具有一定的环境监测能力,但仍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细颗粒物、有机污染物、土壤重金属等指标的监测要求,环境监测能力总体薄弱,大部分县级环境监测站不能完全达到建设标准要求,应急监测能力总体偏弱。环境监管能力有限,与新形势下精细化、网格化监管能力、环境管理转型升级的要求存在差距。工业企业布局不尽合理,在一些重要水体周边、居民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仍分布有高风险工业企业甚至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结构性污染突出,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因素加大,环境风险防范压力大,突发性环境事件可能呈增长态势。

公众环境诉求持续增加。伴随着居民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的提升,公众环境权益观高涨,对环境质量改善的诉求较高,而环境质量的改善,是一个长期、缓慢的过程,与公众的期待差距较大,公众环保诉求、环保投诉事件增加,极大地增加了环保部门的压力,增大了环保工作的难度,环境保护工作日益成为舆论敏感点,一般环保事件、敏感项目选址,甚至安全生产问题,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转变为严重的环保事件或者群体性事件,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工作压力增大。

污染治理主体负担能力有限。曲靖市社会经济相对欠发达,环境管理与融资的机制体制仍不十分健全,吸纳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保护的渠道不通畅,多元化的环保投入机制尚未健全,环境保护投资主体仍然以政府财政支出、企业投入为主,“十三五”期间,经济总量下行压力较大,政府和企业的财力相对有限,对继续加大环境保护投入有一定影响。

三、“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重大机遇

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五位一体建设的新高度,强调要将生态文明建设理念融入到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全过程。2015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云南考察时,要求云南应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将生态环境保护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和战略高度,成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按照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曲靖市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各项工作要走在全省前列的要求,生态文明建设将置于更加突出的位置。随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深入开展,曲靖市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将得到有力推进。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到了全所未有的高度,曲靖市将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十三五”是曲靖市经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将不断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产业结构将不断优化转型升级,经济发展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迈入速度中高速、质量中高端、增长新动力的新常态。第三产业将得到快速发展,服务业对GDP贡献量持续增加,创新驱动带动经济内涵式增长,全要素生产率贡献大幅提高,资源环境要素投入呈现下降趋势,对促进污染物排放强度持续下降发挥积极作用,“十三五”期间,产业结构将不断优化,能源消耗总量增长趋缓,经济总量和结构向有利于环境保护方向发展,污染物新增量收窄。

党中央作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各级政府积极响应,环境保护成为全面实现小康的重要环节和关键领域,环境管理方式和工作方式不断转型,环境管理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信息化方向发展,环境管理的质量和效能逐步提升。水十条、气十条和土十条,厘清了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形成了环境保护的合力。环保基本公共服务更加公平和普及,城镇的“两污”处理设施建设不断健全,随着管网配套的完善和管理经验的累计,会逐步显示出环境效益。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增强,全社会对环保的关注度持续提高,对生态环保产品供给的需求攀升,多元化环保治理体系、全民环保行动格局正初步形成。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期、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期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化期,经济社会发展迈向和进入新常态,各项改革日益深入,尤其是十八大以来的一系列中央精神、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等重大战略的推进,为环境保护提供了重大机遇。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陈豪书记赴曲靖调研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建设“美丽曲靖”目标,以资源集约节约综合利用为根本,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影响民生的环境问题为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切实推进水、气、土壤环境保护,守住环境安全防线,构建环境保护工作八大体系,推进环境保护法治化、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在总体保持优良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为把曲靖建成云南经济强市、对内对外开放的重要枢纽城市、特色生态文化旅游城市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谋划,重点突破。完善环境保护规划体系,建立以环境保护规划为统领,以重点专项规划、县(市、区)环境保护规划为支撑的规划体系,全面系统分析环境要素,将解决全局性、普遍性问题与解决重点区域、领域、行业环境问题相结合,抓好短板,突出环保工作重点。

坚持质量导向,强化污染防治。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着眼主要环境问题,系统推进污染治理。将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空气、吃上放心食物摆在突出位置,切实解决关系民生的环境问题。

坚持提升能力,夯实基础。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主动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将工作重心集中到环境质量改善的根本任务上,强化环保监管职能,建立与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治理体系,切实提升管理能力。

坚持深化改革,多元共治。落实生态环保领域改革的新要求,按照“源头严防、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的思路,落实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推动全市环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完善政府、企业、公众多元主体责任分担,合作共治和监督制衡机制。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全面树立程序意识,促进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依法决策,推进决策程序法治化,依法依规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的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内,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环境风险防范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取得较大进展,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提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指标:

1.环境质量继续保持优良并得到改善

到2016年,国家考核的5个地表水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水质的比例达到100%,到2020年,省控、市控考核断面水质达标率达85.7%,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在100%,消除劣V类水体;曲靖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稳定在97%,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5%;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满足省级要求,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保障率100%;曲靖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持续达标应得到有效控制,辐射环境质量持续保持良好。

2.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下达指标内

到2020年,全市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增强,工业固体废物利用率提升到80%以上,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排放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内。

3.建成现代的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体系

突发环境事件数量降低,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得到增强,不发生放射源事故。五年期突发环境事件下降,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强度下降。

4.生物多样性保护得到加强

完成市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落实执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更加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域生态环境状况保持稳定。

表1  曲靖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指标

类别

序号

指标名称

单位

2015年

2020年

指标属性

生态

环境

质量

一、水环境质量

1

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100

100

约束性

2

国家考核断面达到或好于Ⅲ类水质比率

%

80

100

约束性

3

省控及市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

80

85.7

约束性

4

劣Ⅴ类水体比例

%

5

0

约束性

二、环境空气质量

5

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97

97

约束性

6

县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

%

95

约束性

三、土壤环境质量

7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标率

%

达到省级考核要求

约束性

8

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保障率

%

100

引导性

总量控制和污染防治指标

9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万吨

6.6628

完成省下达的减排目标任务

约束性

10

氨氮排放量

万吨

0.859

11

二氧化硫排放量

万吨

14.5765

12

氮氧化物排放量

万吨

11.3231

13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76

80

约束性

环境风险防范

14

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数量

/

较2015年降低

预期性

15

放射源辐射事故

/

控制在可接受范围

约束性

16

五年期突发环境事故下降率

%

有所下降

约束性

第三章  推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

 

一、推进水环境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

(一)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管理,按照保护好水质良好水体、改善不达标水体的总体思路,建立流域、水生态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分区体系,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不断提升曲靖良好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对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单元,按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单元水污染防治方案,完善排污许可,把治污任务落实到对应排污单位。全面落实《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曲靖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未达标水体达标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到2020年,全面完成《云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曲靖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工作目标,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提升。

(二)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按照国家建立的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深化分区、分级、分类防治,提升流域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优良水体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2017年底前,组织开展全市行政区域内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的优良水体生态环境安全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总量,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和修复,防止生态环境退化。加强重污染水体的污染防治,采取综合防治措施,以南盘江龚家坝断面控制单元、北盘江旧营桥断面控制单元、以礼河水文站断面控制单元和牛栏江上游水源保护核心区为重点,以控制单元内工业、生活污染源治理为主要措施,切实改善南、北盘江、以礼河水环境质量。

(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完善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开展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2017年6月份前,完成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城水库保护区划分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2017年底前,对全市的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现防护隔离。定期调查评估县级以上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

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2018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调查评估,对日供水1000吨以上、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140个农村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区。

(四)严格水环境风险控制

以南、北盘江、牛栏江流域为重点,定期开展流域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落实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保障跨界河流水环境安全,加强对曲靖市出境河流水环境质量监管,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制定出境河流、饮用水源地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

二、稳定并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按照《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和《曲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稳定保持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着力解决局部区域大气污染问题。结合化解产能过剩和节能减排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实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重点加强工业、机动车、扬尘等多污染源综合防控,开展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控制。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稳中有升,同时满足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对空气质量的有关要求。开展各县(市、区)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县级城区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5%以上。

(二)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按照省级要求,以曲靖中心城区、宣威市为核心区域,落实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区域协作机制常态化。开展麒沾马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逐步推行区域统一规划、统一监测,实行协同的环境准入、落后产能淘汰、机动车环境管理政策和考核评估制度。加速区域内老旧机动车淘汰及高排放机动车管理,推动清洁燃料使用,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强化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运行管理统一协调和信息互通共享。

实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分类治理。中心城区开展环境空气中颗粒物源解析,研究与环境空气质量变化关系,提出降低细颗粒物浓度的措施。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行新上项目产能减量置换。对火力发电、钢铁冶炼、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制造等行业实施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按照《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的要求,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的脱硫设施正常运转,推进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全部实施脱硫,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40%以上;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已投运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应进行更新改造,综合脱硫效率提高到90%以上。新、改、扩建机组必须配套烟气脱硝设施,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现役2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实施脱硝改造,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加强已投运脱硫、脱硝设施监督管理,已投运的火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应逐步取消烟气旁路,确保减排设施稳定高效运转。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区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制定大气治理和监督管控方案,强化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逐步实现对企业污染物的总量控制管理转化为园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把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促进园区削减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推进园区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区域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三)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气化曲靖”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外,中心城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县级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行业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研究,摸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底数;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十三五”期间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年度任务。

(五)建立全市重点大气污染源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依托省、市级污染源监控系统,强化对重点防控区和重点污染源的监控,20t以上的燃煤锅炉逐步实施在线监测,建立完善大气环境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依托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力争在2018年底前建立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六)深化城市面源污染治理

以曲靖中心城区为重点,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完善建筑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扬尘监管;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闭措施,进出施工场地进行清洗,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2017年底前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层作业方式,加大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内洒水等防风抑尘作业力度。城市周边的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全面推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全市行政区域内2005年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三、实施土壤污染防治

(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

(二)开展土壤环境基础调查及评估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及评估。2017年底前,形成与国家和省监测网构一致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辖区内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开展例行监测。以农用地、工业园区、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尾矿库、加油站、工矿企业废弃地(建设用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环境普查工作。开展特色农业种植区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区的加密监测及评估,摸清土壤优先保护区环境现状,进行安全性评估、评定和划分耕地土壤环境安全等级,逐步建立优先区土壤环境数据库,并实施动态信息管理。

开展土壤污染场地调查及评估,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实施搬迁关停企业场地的污染排查及风险评估工作,积极开展历史遗留工业场地的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结合评价结果及场地未来规划,提出修复技术建议。强化对关停搬迁企业场地的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对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无害化管理,建立历史遗留污染场地清单和动态信息管理系统。严控关停搬迁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审批,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严格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做好污染耕地的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确定被污染耕地的范围和面积,提出被污染耕地土壤环境风险控制方案;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加强被污染耕地土壤安全利用管理。对土壤污染较重、农产品质量受到影响的耕地,要结合实际,采取农艺措施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安全;对土壤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耕地,当地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禁种植特定农作物区域。

(三)加强土壤环境保护

划定土壤环境优先保护区,加强对未受污染土壤的优先保护。将全市主要耕地和16个县、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实施优先保护,按照“集中连片、动态调整、总量不减”的原则,将曲靖市的基本农田、粮食种植基地、特色种植业基地、有机食品基地和县、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定为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明确优先区域范围和面积。开展保护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加密调查,按国家和省环境监测要求逐步建立优先区域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制度,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基础上,划分优先保护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格源头污染控制,强化风险管控。实施保护优先战略,建立和完善保护设施,采取各种措施及保护手段确保优先区域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立保护档案和有关数据库。鼓励通过合理施肥、土壤改良和调整种植结构、土壤农膜的回收利用等方式,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确保农产品生产环境安全。

防治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环境准入。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和环保要求。禁止在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等项目。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建项目,要将土壤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环评重要内容。严格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项目审批与监管,禁止或限制在主要耕地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为主的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内和周边新建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加强对现有企业的环境监管。建立对土壤环境质量影响较大的行业清单和土壤污染源信息管理数据库、污染源监管档案,将其纳入环境保护部门重点污染源进行监管。重点加强对矿产采掘、采选和有色金属、化工等行业现有重污染工矿企业的环境管控,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防治力度,确保本市纳入年度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企业全面做到持续稳定达标排放,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理处置过程中违法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矿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治理。对造成土壤污染的重污染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整改或搬迁;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坚决关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废弃污染物的处理处置要做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到2017年底,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内的重污染企业要完成升级改造或搬迁淘汰。加强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监管,强化农业生产污染控制和环境监管,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和云南省规定的农业投入品。强化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农业生产污染控制,建立统一测土、配方、生产、施用的全过程肥料管理体系。

推行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以本市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结合《云南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中确定的曲靖市保护优先区域,优先在麒麟区、陆良县、罗平县开展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工作。开展麒麟区茨营乡蔬菜基地、陆良县召夸镇烟草种植基地、罗平县油菜基地和小黄姜生产基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保护示范项目。

(四)实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确定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在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历年对有关区域土壤环境监测资料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中确定的曲靖市有关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域,以会泽县、富源县、陆良县、宣威市、沾益区、罗平县境内的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历史遗留重污染工矿场地、搬迁或关停并转重污染工矿企业废弃地等为重点,划定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明确重点治理区范围和面积。开展以陆良县、会泽县、罗平县三个国家级或省级重金属防控区为重点,开展重点治理区土壤环境加密调查、评估和污染源排查,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有关数据库。

开展土壤环境保护修复治理示范。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原则,在本市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和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内,以受污染基本农田、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国家和省级重金属重点防控区、重污染工矿企业周边、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工矿场地、搬迁重污染工矿企业废弃地等为重点,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积极推进会泽县者海镇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项目、陆良县历史堆存铬渣处置场地污染土壤修复治理工程试点示范项目、罗平县历史遗留含重金属废渣安全填埋处置周边土壤修复工程等。

四、深化污染减排

(一)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继续落实污染减排目标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强化企业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合理确定各县(市、区)重点企业污染排放基数和核定减排任务,确保按照目标圆满完成减排指标。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环境监察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环境管理制度的作用,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促进污染物减排。加快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污染重、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落后产能、企业实施强制淘汰,对产能过剩行业和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行新上项目产能减量置换。

排查并公布不达标工业污染源名单。加强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7年起,逐步建立“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自2018年起,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达标率年度目标并逐年提高、落实到位。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限期达标排放改造。按照重点行业污染最佳治理技术政策指引,制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限期整治方案,升级改造环保设施,确保稳定达标。以玻璃制造、燃煤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至2020年,各工业聚集区实施污染专项治理,加快建设和完善工业聚集区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系统。

(二)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基于环境质量状况,兼顾工程减排潜力,科学确定总量控制要求,实施差别化管理。探索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逐步开展特征性污染物总量控制,开展特定区域、特定流域总量控制研究。

继续强化减排任务措施。在实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基础上,实施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差别化总量控制指标。强化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畜禽养殖、污水处理厂、机动车等“六厂(场)一车”污染减排力度,提高重点行业脱硫、脱硝效率。推进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等一批环境治理重点工程。在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开展烟(粉)尘总量控制,实施基于新排放标准的行业治污减排管理,降低问题突出、影响范围广的区域大点源烟(粉)尘排放量。加大对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达标管理,深挖畜禽养殖行业减排潜力,推动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有效开展。

积极推进重金属总量控制工作。编制曲靖市“十三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或实施方案,强化对排放重金属污染源的综合治理,排放含重金属工业废水的污染源,应通过治理实现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排放含重金属工业废气的污染源,应通过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作用,对无重金属总量指标的区域,一律不审批涉及重金属排放的工业建设项目,确保全市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要求的指标内。

(三)继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围绕脱贫攻坚战略,结合美丽宜居乡村工程建设,以重点流域、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问题村整治为重点整治对象,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到2020年,完成140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连片整治,整县推进,统筹安排整治项目和资金,力争每年从市级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500—600万元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强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考核。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监管,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有关职责,环保部门履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项目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报备制、项目法人制、公示制、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县级财政报账制、公众参与制等制度,建立项目督查检查、责任考核、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责任考核,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责任考核办法,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程序等,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推进。建立乡镇、村居环境管理考核机制,加大对基础环保工作的督导推进力度,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乡镇、村居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强化农村生态环境管理和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加强基层环境保护能力建设,明确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运行管理主体、监管主体,乡(镇)和村级配备环保员,逐步健全乡镇环保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做到人员、职责、经费、场所、装备“五落实”,充分发挥环保办公室作用。加强村级环保队伍建设,各村要明确环保主任,具体负责本村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按照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以奖促治”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曲靖市实际,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管理的有效方式,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进一步明确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资金渠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队伍建设,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实施农村生态扶贫。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原则,围绕环境保护部门职能,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饮用水源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等开展贫困地区“一水两污”、生态文明村镇创建、土壤污染治理等生态扶贫工程。

五、强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一)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要求,强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积极探索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有效途径,鼓励开展综合利用研究,积极拓宽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范围,以区域内煤矸石、粉煤灰、磷石膏、脱硫石膏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为重点,依托陆良县新蓥峰公司、鸿泰博磷石膏综合利用、曲靖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等项目,提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二)强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

加快推进曲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进度,确保2017年6月投入运行;加强陆良西桥片区含砷污泥处置,尽快建设完成陆良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对西桥片区含砷污泥实施固化填埋处置;加强对罗平锌电、驰宏公司等污水处理站污泥的综合利用,“十三五”期间,对现堆存的约20万吨污水处理站污泥进行综合利用。

 

第四章  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

 

一、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体系

(一)加强环境风险源头防控

加强环境风险评估。积极探索曲靖市环境风险区划,按照各类环境要素的环境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源、敏感目标等数据库。完善企业环境风险排查评估制度,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严格高风险企业监管,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与动态管理。探索开展陆良西桥工业园区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行业准入、产业布局与结构调整的基本依据。

(二)提升环境风险预警能力

强化环境监测预警。利用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监督性监测信息,加快推进全市空气质量、跨界河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预警预报工作,建立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加快推进重点流域监测断面、主要河流水体出境断面、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汇入河流监测自动站建设,逐步在大气环境风险源集中区域设置自动监测设备,充分利用监测数据,建立预警系统和预警响应对策。

严格环境风险预警预案管理。利用现场监察、环境监测、公众举报等信息进行监管预警,建立跨领域预警信息交流机制和预警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环境应急与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预案一体化管理,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化工等重点行业应急预案管理。

(三)加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理顺应急管理机制。完善跨行政区、跨部门以及环保系统内部数据报送、信息共享的渠道,建立区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快速响应的机制。制定分地区、分行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技术和物资储备,将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建立环境安全预警专家库。

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加强市、县两级应急管理中心建设,逐步实现应急能力标准化,组建曲靖市重金属监测应急分队,加强县级及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区简易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到2020年,县级及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区要基本具备满足本区域环境风险特征相符的应急监测能力;加强市级应急指挥能力建设,依托环境监控中心,建设完善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保障水平。

强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管理。加快修订完善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跨省界、市界河流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地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深入推进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机制,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实施环境应急分级响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完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完善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完善市、县(市、区)辐射事故应急体系,强化辐射事故应急监测与处置队伍及装备建设,提高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实施性,开展辐射事故风险预警与评估工作,妥善应对辐射事故。

(四)严格水环境风险控制

以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为核心,强化饮用水环境风险预防与管控。以南、北盘江、牛栏江流域为重点,推进流域范围内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靖煤化工工业园区、越州工业园区等重点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备案,力争到2020年重点工业集聚区具备一定的应急能力及应急物资储备。强化源头控制环境风险,建立健全出、入境断面及重点流域水质数据库,健全数据库管控、预警联动及应急响应机制。

二、提高涉重、涉危污染物风险防范能力

(一)强化涉重企业风险管控

定期实施涉重企业周边土壤、地下水、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对总量超过许可证控制的、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及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治并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二)强化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

开展危险化学品调查工作。按照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统一部署要求,一是实施重点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调查重点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源及分布;二是开展并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施用情况调查工作。

(三)强化危险废物风险管控

落实危险废物管控有关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应急备案制度、管理台账制度、管理计划制度、识别标识制度等。对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开展规范化管理现场检查。

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和综合利用状况调查。开展危险废物的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调查,基本摸清危险废物状况,建立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

(四)推进重金属污染防治

强化涉重污染物调查与评估。以陆良县、会泽县、罗平县为重点,开展重金属调查与评估、历史遗留危废综合处置及生态恢复工程。加强涉重企业污染源监管,加强重金属企业专项检查,加大重点行业防控力度,以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为重点防控对象,加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力度。加强涉重行业清洁生产审核。

加大历史遗留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力度。在全面排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基础上,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研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开展工程示范。

三、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

(一)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严把辐射安全行政许可关,突出行政许可源头控制作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强对核与辐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强化和规范辐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推进辐射环境现场监测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融合,实现同步开展,全面提高辐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水平。严格辐射安全监督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提升核安全文化水平。

(二)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

按省环境保护厅部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放射性水平调查与评价工作,掌握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放射性水平现状。加强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实施放射源清查专项行动,积极配合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安全处置放射性废物,保持辐射环境良好。

(三)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

创新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制度、手段和方法。加强全市辐射环境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设立市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并逐步实现标准化,强化辐射环境监察能力建设,推进县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强化辐射监管人员培训,提升全市辐射安全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五章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一、严格生态空间管控

(一)开展环境功能区划

以云南省环境功能区划为基础,完善曲靖市区域内水、空气及声环境功能区划,执行环境功能区划制度。科学布局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根据区域不同的环境功能,制定差异化的环境质量目标、准入条件、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强生态功能区保护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大重要生态功能区、脆弱区和敏感区的生态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机制。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破坏区域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与建设项目实施,强化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推动生态补偿机制建立。

(三)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在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基础上,开展曲靖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及禁止开发区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结合环境承载力评价,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负面清单。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分级、分区、分类管理,严格执行“性质不改变、功能不退化、面积不缩小、管理要求不降低”的“四不原则”。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按照《曲靖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施方案(2014—2020年)》的要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重点领域、重要生态系统和物种的保护。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与监测,重点完成曲靖市生物多样性本地调查与编目、黑颈鹤种群及其栖息地监测及保护示范、曲靖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开展生物多样性就地保护体系建设,重点实施现有自然保护区规范化管理、自然保护区网络体系建设、森林公园保护体系建设、风景名胜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建设、湿地保护体系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等重点项目;实施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体系建设,重点实施曲靖市植物园规划建设、园林城镇建设与生物多样性迁地保护示范等项目;实施退化生态系统恢复与环境治理,重点实施金沙江、珠江等江河流域生态治理、石漠化区域生态系统植被恢复治理、生态重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农村农业面源污染防控与治理、生物多样性敏感区域农村能源替代示范等项目;开展生物多样性资源保护与开发,重点实施曲靖市土著鱼类繁育与保护示范、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与保护应用示范、农业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农业植物遗传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重要药用植物培育与保护应用示范等项目。

三、严格自然保护区管理

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核。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编制指南(试行)》,编制生态影响专题报告,及时组织开展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跟踪评价。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督促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开展动态监测,科学评价项目建设和运行对自然保护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并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强化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活动。定期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将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配合做好制定出台国家级会泽黑颈鹤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工作。

四、深化生态文明创建

(一)完善生态文明示范创建机制

根据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创建提标升级的要求和省级生态文明州市建设指标体系和配套的管理规程,强化分类指导,根据地方自然禀赋、发展基础和主体功能定位,构建特色鲜明、各有侧重的差异化指标要求。完善生态文明创建激励机制,探索对生态文明创建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资金倾斜和生态补偿资金分配挂钩等具体正向激励方案。

(二)推进生态文明创建

按照《曲靖市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各级生态文明创建,“十三五”期间,全市37个乡(镇)创建为省级以上生态乡镇,6个县(市、区)创建为生态文明县(市、区),积极推进中心城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为把曲靖市创建为生态文明市奠定基础。

 

第六章  强化监测监管,提升管理能力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一)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以反映区域内南盘江、北盘江、牛栏江水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需求,在现有5个国控和6个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基础上,在全市各县(市、区)范围内,分别在南盘江、北盘江、牛栏江干流、支流及出境河流增设29个市控水环境监测断面,完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不断提高水质自动监测能力,“十三五”期间,在已建成牛栏江主要支流马龙河出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基础上,加快推进在建的南盘江天生桥断面、北盘江旧营桥断面水质监测自动站建设进度,积极推进新建水质监测自动站,在师宗县南盘江发蒙入境断面、罗平县九龙河长底出境断面、沾益县河尾大桥牛栏江入境断面、会泽县双车牛栏江出境断面、万峰湖三江口断面新建5个水质监测自动站,逐步推进重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新建水质监测自动站,到2020年,水质监测自动化水平明显提高。

完善环境空气监测网络。不断完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监测网络,以满足行政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和考核需求为目标,优化中心城区空气自动监测站点;全市所有县级城市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建设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开展中心城区大气主要污染物成分分析和源解析工作。

加快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按照《曲靖市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对接国家级、省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构建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市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在已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筛选、优化,确定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背景点和基础点,在污染行业企业及周边地区、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场及污水灌溉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采矿区及周边地区、重点信访区域等设置特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污染行业企业周边、工业园区周边、固废集中处置场周边地区、历史污染区域及周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果蔬菜种植基地等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区域布设重点区域风险点位,构建曲靖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十三五”期间,按国家有关要求,对初步确定的6个背景点、67个基础点、22个特定点、25个重点区域风险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

强化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强化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二)完善重点污染源监测

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强化对污染源监测的质量管理,将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贯穿于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全过程,及时发布监督性监测信息,加强监督性监测结果在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中的运用。加强重点污染企业自动化监测能力建设,并确保自动化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传输有效率、企业自行监测公布率、监督性监测公布率达到上级环保部门考核要求。

实施排污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企业自行监测管理台账制度、年度自行监测及排污状况报告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行监测信息,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以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

二、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及队伍建设

(一)强化环境监察监测队伍建设

加强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围绕大气、水体、土壤污染防治,形成与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预警要求相适应的监测保障能力。继续加强监测机构建设,切实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车、监测设备等硬件设施配备。“十三五”期间,曲靖市环境监测站建设成为具备饮用水源109项指标监测能力的监测站,各县级监测站全部具备地表水29项常规指标监测能力;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每年完成一次109项指标监测,县(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每两年完成一次109项指标监测;对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源每年完成一次29项常规指标监测,五年内完成一次109项指标监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每年选取20%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5年完成一个监测循环,实现1次完整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与执法任务相匹配的能力保障,切实保障环境监管执法用车、取证设备等硬件设施配备。建立与环境管理战略转型要求相适应,与质量目标导向相适应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强化行政监察,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工作机制,加强市、县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级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十三五”期间,力争实现环境监察能力标准化建设目标,全市所有环境监察机构使用移动执法系统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设备,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实现环境执法精细化、系统化、规范化。依托污染源监测开展监管执法,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根据污染物排放和自动报警信息,实施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建立环保与公、检、法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

(二)理顺环境监测监管机制

配合完成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按照国家和省部署,平稳、有序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工作,实现平稳过渡和各项业务工作不受影响。

强化社会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健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制度,支持区域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建立完善曲靖市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据《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对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培育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监测市场,规范环境监测服务。

三、提高生态环保信息化水平

完善“智慧环保”体系建设。在“智慧环保”一、二期基础上,推进“智慧环保”三期建设,新增环保业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数据异地容灾备份系统、系统对接及交换系统建设内容,把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管理系统、环境监测管理系统、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核与辐射监管系统、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系统、危险废物管理系统等6个业务系统及环保业务外网申报系统纳入环保业务系统建设,新建1个主会场、8个分会场的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同省环保厅环评审批管理系统、市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在线监管平台及网上服务大厅等系统、市工商局数据库(企业基本数据及企业信用成员单位监管数据)有关系统的数据交换。

强化环境信息技术应用,完善环境平台建设。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遥感技术、数据库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建立以统一数据库为基础,遥感技术、在线监测监控技术为技术手段,网络通信技术为传输纽带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实现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的互联共享。

提升环境管理能力,推进“互联网+环保”信息系统建设。施行“互联网+环保”战略,“十三五”期间,立足于保障生态安全、防范环境风险,围绕全面提升曲靖市生态环境监测与监察能力,建立环境信息感知准确、信息基础支撑安全可靠、信息资源开发合理、决策支持科学有效的曲靖市“互联网+环保”体系,以统一的应用平台构建为基础,以环保核心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为重点,以强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能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环境管理业务和环境信息化有机融合,为曲靖市环境保护工作能效提升提供全面信息化支撑。

 

第七章  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治理体系

 

一、推进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

(一)建立严格的环境准入机制

建立严格的空间环境准入机制。严格按照《云南省环境功能区划》及曲靖市环境功能区划对不同空间的环境功能定位,加强环境保护分类指导,执行不同区域差别化的环保准入要求,提高环境保护主动优化经济发展工作的水平。在省、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基础上,实行分级分类管控,切实把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落实在项目引进、项目审批、土地利用等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空间保护,形成生态红线保护的新机制,在曲靖市城镇体系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及环境保护有关规划框架下,针对不同区域,实行差别化的环境准入制度,促进区域布局优化调整。探索制定重点流域项目准入规定,严控重污染项目建设,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

实施严格的产业环境准入制度。根据省制定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结合曲靖市实际,明确提出禁止准入的产业、行业名录,从源头控制污染排放,实施工业项目先进性评估。

实施严格的总量控制环境准入制度。实行排污总量前置管理,将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环评审批前提条件,严控新增排放量,强化规划环评,控制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研究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建立环境准入科学决策及考核机制。建立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专家咨询制度,逐步优化发展空间布局,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建立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环境准入决策机制;完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技术评估制度,发挥专家在环境准入制度上的技术支撑,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健全环境准入制度考核机制,把环境准入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环保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盲目决策、把关不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实行严格问责。

(二)推进环评制度改革

进一步推动规划环评工作。按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有关要求,理顺和完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体系,强化规划环评的刚性约束,以规划环评为引领,通过预先控制、实时控制和事后控制,规避决策和规划与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逐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负面清单”等管理机制,提升规划环评质量。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能源、交通、矿产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

深化建设项目环评改革。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推动项目环评落实规划环评要求,形成联动反馈的工作机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强化对建设项目“过程严控”、“后果严惩”等实时控制。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和曲靖市关于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的要求,对环评报告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从严查处,落实取消环保试生产审批、环评报告“瘦身”要求,主动服务重大建设项目,切实提升管理、服务功能和水平。

(三)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

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将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行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证与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排污交易、环境执法等制度的衔接,在火电、造纸等行业实行排污许可证改革基础上,到2020年,逐步实现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改革。

(四)推进环境规划机制创新

强化环境保护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推进“多规合一”,通过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环境承载上限、风险防范底线,落实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从源头确定环境保护空间格局。

二、健全环境市场引导机制

(一)探索排污权交易制度

根据云南省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情况,探索符合曲靖市实际情况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结合排污权交易需求,划定总量控制的区域,基于区域的环境容量科学核算污染物排放总量上线。根据行业先进排污水平,逐步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制定排污权出让收入的管理办法。

(二)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

大力培育环境污染治理市场主体,通过有关优惠政策与措施,积极推进第三方治理,使污染治理相对集中,减少环境治理设施的重复投资、降低治理成本、提升治理水平,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发展。“十三五”期间,选择1—2个污染物排放量大、易集中的工业园区,以污水处理、烟气治理和固体废物利用(包括危险废物)处置为重点,引进第三方环保科技服务企业,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式化建设、一体化运营。灵活运用“BOT、PPP”、债券等环境污染治理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

(三)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运行机制。健全有利于自然保护区、主要水源涵养区、生态脆弱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机制,健全公益林生态补偿机制,配合省级环保部门建立下游对上游、生态受益地区对生态保护地区、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的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在省级南盘江流域天生桥出境断面水质补偿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市内重点跨界水域水质补偿试点工作,“十三五”期间,力争在西河水库、柴石滩水库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完善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奖惩机制,建立对生态恶化地区、环境质量下滑地区的惩戒和约谈机制。建立和完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社会化运行制度。

(四)建立绿色金融体系

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加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宣传,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引导及奖惩机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健康损害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引导高环境风险企业开展企业环境风险管理,2017年底实现全市涉重涉危企业参保,到2020年实现全省高环境风险企业参保全覆盖。

发展绿色信贷,探索发展环保金融,发展排污权抵押融资、绿色中间信贷等创新产品。推进绿色保险,鼓励保险资金以股权、基金、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形式投向生态环保建设项目。以法治和改革“双轮驱动”,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自生发展长效机制,推进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参保。完善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协调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落实绿色金融政策的具体指引,建立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共同构建金融机构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企业的环境信用和环境风险体系,联合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落实绿色金融政策的具体指引,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数据库。

继续加强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建立绿色采购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健全政府绿色采购的标准程序。

三、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一)确保政府依法履行环保职责

加强环保督察。贯彻落实《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与通报制度》,将通报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依据,确保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环保职责。

落实党委、政府生态环保责任。强化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环保“一岗双责”,落实国家关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按照国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严格责任追究。

(二)确保企业切实履行环保责任

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环境信息,对不按规定公开信息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在市环保局网站设立曝光台,对违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的重点排污单位,依法严肃查处。

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构建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制定《曲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试点,逐步明确赔偿工作程序及运行机制,初步建立符合曲靖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制度。

(三)确保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

保障社会环境权益。通过抓好环境信息公开、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使广大公众有意识、有能力、有依据、有途径参与环境保护,激励公众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以环境质量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为重点,全方位、多层次、多载体公布各类环境信息,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加大生态环境公益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新媒体等载体,全方位宣传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公众知情权。积极探索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

引导公众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进一步加强环境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广泛组织形式多样的环境宣传活动,积极开展学校环境教育,着力提升社会各界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文化建设,努力满足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文化需求。深入推进环保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组织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宣传活动,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形成推动绿色发展的良好风尚。着力抓好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及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活动。

有效回应环境保护政务舆情。建立环境保护政务舆情回应机制,强化舆情采集,明确回应要求,公开办理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环境问题,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了解和认知。

推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开设环境污染微信举报平台,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官方微信、官方微博、“12369”举报热线等媒介作用,探索建立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第八章  保障措施

 

一、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按照《云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和《曲靖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试行)》,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保护职责,强化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管理体系。

二、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制定《曲靖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及考核办法》,纳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绩考核,定期发布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减排等考核结果,加强对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通报,对未完成环保目标或发生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约谈,强化考核结果在评优、评先、资金分配、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应用。

三、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将生态文明建设列入各级财政支出的重点,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市、县两级财政管理的排污费应分级建立环境保护资金,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支出。“十三五”期间,市级财政每年投入生态文明建设的资金有所增加。建立和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生态文明建设投入机制,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政策、项目支持。

四、健全责任追究体系

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两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切实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

建立领导干部任期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人员,实行终身追责。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力的,及时诫勉谈话;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五、严格考核评估

建立规划实施情况年度调度机制,定期对各县(市、区)环境质量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开展规划中期评估与终期考核,在2018年底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底进行终期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附件:1.曲靖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重大项目表

      2.曲靖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布图

3.曲靖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及监测断面分布图

4.曲靖市空气质量自动站监测点位分布图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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