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旅游
发文机关: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08-28
标  题: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曲政办发〔2017〕129号 发布日期: 2017-08-28 16:04:00
主 题 词: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委、办、局,市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曲靖分行:

《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   

 

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第二批

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作出的“努力把曲靖建成云南经济强市、对内对外开放的重要枢纽城市、特色生态文化旅游城市”的战略部署,破解旅游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加快全市旅游产业跨域发展。根据《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产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曲发〔2015〕34号)要求,设立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加强对基金的运营投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宗旨是改善旅游产业融资环境,搭建旅游产业发展融资平台,撬动民间资本投入,通过持续推进项目建设,不断推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安全高效”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要求,坚持市场化运作,有偿使用,鼓励创新,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基金由曲靖市人民政府同意,兴业银行组建募集。基金规模100亿元人民币,首期募集资金20亿元人民币。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规范第二批基金申报、审批及使用流程,并明确各方责任及责任落实、监督检查等事项。

第二章 基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成立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为本基金的议事协调机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兴业银行曲靖分行主要负责人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长组成。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曲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旅游发展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发展委主任兼任。

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一)确定基金投资方向、投资原则和发展规划;(二)审定基金管理制度及基金运行操作规程;(三)向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推荐需要扶持的旅游产业项目或旅游企业名单;(四)对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五)审核批准基金年度投资计划;(六)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跟踪考核;(七)决定基金其他重大业务事项。

    第七条 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兴业银行曲靖分行主要负责人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旅游发展委,办公室主任由市旅游发展委主任兼任。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决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兴业银行曲靖分行和曲靖市文化体育旅游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文体旅投资公司”)是基金管理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执行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

第九条 兴业银行曲靖分行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主要职责:(一)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二)对基金运作使用单位进行监督;(三)定期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基金托管运行情况;(四)利用自身优势对基金扶持项目进行增信,促进全市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升级;(五)基金工作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市文体旅投资公司作为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投放事宜。主要职责:(一)建立完善的基金管理制度,制定基金具体运作规程;(二)建立专业管理团队,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推荐项目进行信贷前调查及投资尽职调查;(三)制定基金投资计划并报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四)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协议,拨付资金并做好项目资金到期回收工作;(五)跟踪了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保障基金安全;(六)每半年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基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年底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完成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曲靖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开发投资公司”)作为基金投放的担保机构。主要职责:(一)积极配合兴业银行曲靖分行、市文体旅投资公司签订和履行担保合同;(二)对在签订和履行担保合同过程中出现的资金安全问题或隐患,及时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并向市文体旅投资公司反馈;(三)对各县(市、区)国有控股平台(独资)公司反担保能力进行甄别,并与之签订和完善反担保合同;(四)完成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旅游发展委在基金运作过程中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金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一)根据基金运作需要,统筹协调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做好基金项目申报、审批、项目监管等工作;(二)负责基金拟投资项目名录的审核、编制,供投资决策委员会审定;(三)负责各县(市、区)基金项目立项、申请、报批工作;(四)负责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管理情况;(五)完成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市近3年财政收支情况的统计和报送;(二)负责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情况、债务情况的统计和报送,负责曲靖市上级转移支付的划款流程、时间节点和依据等文件资料的组织、报送,负责协调基金市级及各县(市、区)级退出资金的安排;(三)负责对各县(市、区)财政资金安排和监管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对接工作;(四)负责对市文体旅投资公司的基金运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五)完成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加强基金使用安全及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落实到项目建设,全面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保障基金运行安全;(二)监管项目用款主体履行还款义务,将项目所用基金本金、收益逐年纳入未来年度支出管理,为基金退出提供保障;(三)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对基金项目申报、运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五条 项目对应县(市、区)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对项目用款主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和指导各县(市、区)国有控股平台(独资)公司与市开发投资公司签订反担保合同并完善相关手续;(三)负责督促项目实施,督促项目用款主体按规定要求支用项目款项,做好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监督管理;(四)根据本县(市、区)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保证基金安全退出。

第十六条 项目用款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平台公司(各级政府设立的国有控股投融资平台公司)。主要职责:(一)按照基金管理要求,准备并报送项目涉及的所有资料;(二)按照基金投放要求签订相关合同(协议),根据合同(协议)的约定取得政府批复、会议纪要、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并提供给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开发投资公司、市文体旅投资公司;(三)按相关部门的要求定期向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开发投资公司、市文体旅投资公司、兴业银行曲靖分行和各县(市、区)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四)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基金本息,主动配合兴业银行曲靖分行、市文体旅投资公司做好本息催收工作,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息,明确各部门专门负责基金事宜的联系人员、以配合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七条 申请基金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全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二)项目及产品必须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资源优势和广阔市场前景。

(三)项目地区及用款单位具有良好信用、经营实力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的主客观条件。

(四)申请基金项目必须具有有权审批项目的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借款单位具有还款能力,项目实施后能够按期回收资金。

第十八条 支出范围。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应根据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融资、基金贷款贴息、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 审批、用款流程。

(一)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投资项目汇总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并提交关于提请审议基金拟投资项目的议案。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出具会议决议,由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决议及项目资料分别转项目主管部门、兴业银行曲靖分行、市开发投资公司、市文体旅投资公司。

(三)县级项目用款主体在兴业银行曲靖分行开立账户,并签署相关协议;市级项目用款主体在兴业银行曲靖分行开立账户,并签署相关协议。

(四)市旅游发展委与各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目标责任书》。

(五)县(市、区)级项目,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由市文体旅投资公司与各县(市、区)用款主体签署《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综合服务)协议》。县(市、区)级项目由市文体旅投资公司将资金划入县(市、区)级项目用款主体,由县(市、区)级项目用款主体统筹安排资金的使用,并承担偿还义务。

市级项目,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由市文体旅投资公司与市级用款主体签署《曲靖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综合服务)协议》,市级用款主体由市文体旅投资公司将资金划入市级项目用款主体,由市级项目用款主体承担偿还义务。

(六)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出具同意使用资金、同意本县(市、区)的国有控股平台(独资)公司对申请项目资金提供反担保的相关批复,保证县(市、区)级项目用款主体按时还款。项目用款主体需将上述批文分别报送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开发投资公司、市文体旅投资公司。

(七)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一)至(六)条所有手续的完整资料后,由市文体旅投资公司出具《出资通知书》通知出资,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本金、利息偿还。

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基本原则,由项目受益者安排资金逐年退出。

  • 市文体旅投资公司直接投资建设使用的资金由受益者承担。
  • 市文体旅投资公司参资入股的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资产归曲靖市人民政府所有。
  • 其他企业向市文体旅投资公司申请的基金,本金、利息则由基金使用者负责偿还。
  • 各县(市、区)用款主体根据银行和受托管理机构的利率,按季付息、按年还本。

第二十一条 基金退出机制。

(一)县(市、区)项目用款主体按照兴业银行曲靖分行和市文体旅投资公司的催收通知要求,由县(市、区)项目用款主体按时将还款资金归还兴业银行曲靖分行。

(二)各县(市、区)项目用款主体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等费用,由项目用款主体安排资金支付;市级项目用款主体逾期还款所产生的罚息等费用,由市级项目用款主体承担。

第二十二条 有关税费承担和财务服务费。市文体旅投资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资金服务管理费税费、审计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税费由市文体旅投资公司承担。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坚持“四个优先”的原则:(一)对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建设资金的项目实行优先;(二)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较高,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实行优先;(三)对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基本建设手续和建设条件完善,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实行优先;(四)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项目,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实行优先。

第二十四条 基金项目申请主体应当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申请文件;(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报告;(五)项目选址意见书;(六)企业上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资信材料;(七)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八)同级财政、旅游部门审核意见;(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评审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提供项目建议名单。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推荐的项目进行信贷尽职调查,确认项目资料完整真实,符合要求后与贷款单位签订贷款协议,拨付资金并做好项目资金到期回收工作。

 

第五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负责跟踪、了解经批准的有偿使用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基金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按照财政资金国库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设专户,专账核算,封闭运营。

第二十八条 用印管理。被并购企业明确印章管理事项;建立用印审核流程;印章使用时,明确用印事项的内容和相关权利责任;审慎核查发起用印申请流程、用印事项相关材料是否完备,并经有权人/有权部门审批等。

第二十九条 台账管理。对项目用款事项、资金监管、印章使用、日常收支和资金缴纳/缩减等重要事项建立台账。

第三十条 档案管理。市文体旅投资公司应充分关注被投资公司有关事项及各部门所提供的各类文件的完整留痕,对往来函件、相关文件全部留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基金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履行项目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监管机制。基金在使用前期组织专业的人员或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专门的监管团队或机构对项目工程进程的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在项目完工后组织专门的人员或机构进行检查验收。各县(市、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以书面材料上报项目推进情况、基金使用情况及意见建议,加盖政府印章后报市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基金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绩效跟踪机制。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跟踪问效,按年度进行绩效考评。通过预算、申请、审核、审批、监督、决算等程序,对基金实施有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基金的发放、使用和回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曲靖军分区。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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