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的意见
2018-08-09 09:07:26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2017 年 10 月 23 日,曲靖市人民政府市长董保同签发市人民政府第 1 号令公布《曲靖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立法工作规定》),自 2017 年 11 月 22 日起施行。这是曲靖市人民政府取得地方立法权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设区的市和自治州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0 号)精神,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的首部政府规章,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全市政府立法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立法工作规定》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制定《立法工作规定》的重要意义
2015 年 3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实施,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6 年 3 月 1 日,曲靖市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确定为全省第一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曲靖市人民政府同步被确定为全省第一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市。曲靖市的地方政府立法工作刚刚起步,如何立法,如何树立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如何保障地方政府规章的质量等,都迫切要求曲靖市人民政府先制定涉及地方政府立法程序、立法工作机制等方面的程序性规定。2017 年 4 月 18 日公布实施的《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其主要内容是对曲靖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立法准备、立法程序以及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废止、解释等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该条例对于曲靖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程序,主要从备案审查监督的层面作了具体规定。因此,为了与《立法条例》相配套,进一步规范曲靖市制定政府规章的程序,制定《立法工作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
制定《立法工作规定》是曲靖市人民政府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础,对于从程序上规范曲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活动,完善政府立法体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把握《立法工作规定》的主要内容
《立法工作规定》共七章四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规定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立法程序、立法事项、立法原则、立法主体、职责分工、规章名称、用语、内容和经费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立项》共十条,主要规定立项申请、立项材料内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条件、不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情形、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类、批准、公布、实施、调整、监督执行等内容。
第三章《起草》共十条,主要规定了起草单位、起草责任、提前介入、听取意见、专家论证、专题请示、起草协商、听证和风险评估、草案报送和材料报送要求等内容。
第四章《审查》共六条,主要规定审查部门及内容、初审退回、审查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组织协调、审查结果办理等内容。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共四条,主要规定审议决定、规章公布、规章刊登、规章施行等内容。
第六章《解释备案和修改废止》共五条,主要规定规章解释、解释程序、规章备案、规章修改废止、规章清理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共一条,主要规定施行日期。
三、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宣传。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立法工作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学习《立法工作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精神,把握主要内容和相关要求。要做到学以致用,把学习成果体现在做好政府立法工作上来。要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宣传报道《立法工作规定》精神、相关贯彻落实和工作开展情况,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贯彻氛围。
(二)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立法工作规定》精神运用于实际工作之中,不断改进地方政府立法工作,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坚持不抵触、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切实发挥政府立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三)强化责任意识。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亲自抓、亲自部署、专题研究、强化组织领导。对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立法工作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曲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