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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正确清理更换粮食收购许可证

2018-08-24 10:46:42   来源:市发改委   

 

为认真贯彻执行好国务院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国家粮食局新修订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依法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20183月曲靖市发改委在全市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许可证清理和审批换证。到7月初各县(市、区)基本完成了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清理和换证工作。20188月市发改委组织人员对全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地方没有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办理收购许可证。为规范办理,以其中部分情况解释相关条款。

 

检查中发现宣威市耿艳芬粮油经营部、宣威市榕城粮油经营部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办理了粮食收购许可证。

按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机关)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要求,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必须先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才可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所以在清理更换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过程中应该把工商营业执照作为前置条件进行审核。

经过检查组对政策的解释,宣威市耿艳芬粮油经营部及时进行了整改,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粮食收购许可证也重新进行了审核颁发。(通讯员:周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