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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案例分析(一)

2019-12-16 14:53:50   来源:    

杨某某家属与某矿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4日,当事人杨某某(男,30岁,某镇某村人)驾驶皮卡车从矿山坑口检查工作回矿部的途中,车辆不慎从路沿滚下,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矿部立即拨打卫生院的紧急抢救电话,卫生院及时赶到现场实施抢救,经抢救发现杨某某已经没有生命迹象。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取证处置,排除他杀的可能,之后死者家属拒绝申请进行尸检,对该死因无异议。因此,当事人就该死者的赔偿是按照交通事故,还是按照工伤赔偿发生争议,经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鲁甸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并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某的死亡赔偿是按照交通事故赔偿还是工伤赔偿。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同参与调查此事的交警大队沟通了解事故发生的细节;另一方面,积极与死者家属及矿山沟通了解各方当事人的想法。鉴于以上情况,经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认真分析案情,立即选派了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优秀人民调解员毛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向某某、马某等五人主持此次调解,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杨某某家属方认为事故发生于杨某某在公司上班期间,属于因公死亡,并且交通事故的理赔方也应该一并承担杨某某的死亡赔偿责任,且要一次性给予赔付;而公司方面的代表则认为赔偿的方式只能是因公死亡或者交通事故中的一种,并且要经过相关机构鉴定后才能给予赔偿。因为各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达成协议。

    经多次调解无果后,调解员召开调解联席会议,认真研讨分析,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调解员认为此次事故责任认定是本案调解的关键所在。鉴于对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收集证据及举证存在困难,只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公平、合理、合法、自愿的原则基础之上处理此事。一是待相关机构鉴定后再行组织调解;二是先确定事故责任及经济赔偿金额。针对本次纠纷的焦点,调解员拟定了调解计划,从法、理、情几个方面来破解调解难题。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召集公司代表、死者家属代表共同协商进行调处。调解员先就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刻剖析,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条例》、《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相关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员以案说法、以情说案,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先从人道主义出发解决杨某某家的实际困难为主,不断深入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是由某某公司一次性代社保先行支付杨某某家属丧葬费、因公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人民币合计:849374.00元(捌拾肆万玖仟叁佰柒拾肆圆整)。

    二是该笔赔偿款分两次付清,2016年8月4日支付349374.00元,2016年8月15日前,支付剩余的500000.00元;死者家属要妥善处理好死者的尸体,在该笔赔偿金赔偿到位后,杨某某家属方承诺今后不再干扰公司的正常施工,并且放弃对社保享有的权利,杨某某依法享有的社保权利转给公司享有。

【案例点评】

    本案难度在于事故的定性是按交通事故还是损害赔偿来计算,其调解结果应确保在公平、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调解委员会打破常规,巧解事故认定的难题,充分运用法、理、情化解纠纷,用法有道,法亦有情,情暖人心。

    综上,调解人员主动寻找“突破口”,因案、因地、因时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法理入手,融情于法,融理于法,引导当事人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依托,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做到定息止争。情与理,情与法的灵活运用才将此纠纷圆满调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