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着力部署推进。中央明确提出,要从更大维度、更深层次、更广范围推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着重强调,要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随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国务院18个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职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当前,我市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尚处在起步阶段,联合激励惩戒机制需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部门的监管作用、市场的决定作用、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和新闻媒体的引导作用,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多方共治新格局。联合激励惩戒要从市场、社会中来,反馈和应用到市场、社会中去,需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借助市场手段、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长期稳定好转。
我局制定的《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就是突出管用实用的联合奖惩重点措施,落实好开辟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诚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推介诚信市场主体等激励措施,增加守信收益,做到“该奖必奖”“激励到位”。同时,借助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手段,将惩戒措施落实到个人,增加安全生产失信成本,确保“应查必查”“惩戒到位”,这样才能逐步规范、培养和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诚信意识,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都安全”的社会氛围,让守信者路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4大点。分别为总体要求,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和惩戒的对象,联合激励和惩戒的措施,有关要求。明确了6项联合激励措施,9项联合惩戒措施。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
5.国家发改委等18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
6.《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
7. 《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
8.《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云安监管〔2018〕13号)
9.《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暂行办法》(云安监管〔2018〕17号)
四、主要内容解读
(一)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诚信曲靖”。
- 第二部分实施对象。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
- 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同时符合6个条件,分别为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水平;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存在12个行为之一的,分别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的情形。
(三)第三部分具体措施。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措施。联合激励措施共有6项,涉及日常监管执法、行政审批(审查)、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申报、评先评优、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等方面给予优待。 联合惩戒的措施共有9项,涉及日常监管执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职业禁入、政府荣誉、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限制。
(四)第四部分有关要求。明确了联合激励惩戒的有关要求。要求提高认识、强化评估管理、宣传教育,及时实施联合激励惩戒措施,并反馈相关信息。
附件:《曲靖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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