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1-19 09:03:57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各州、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经2019年第30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15日
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
省内流转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有力支持我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工作,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自然资〔2019〕74号)及《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资〔2017〕21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对本省行政区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交易资金(以下简称“交易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包括县内自用节余指标计提的收益资金和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的调剂资金。
第三条 省级实行交易资金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督促买方及时、足额拨付交易资金,监督卖方从交易资金中优先安排拆旧复垦实施费用,按期完成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优化和提升省内流转节余指标市场环境,确保指标流转、项目实施等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和资金监管应在“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交易平台”上进行,具体流程为:
(一)买卖双方通过协议或者竞价等方式达成交易后,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协议/竞价成交确认书》,并按要求公示成交结果。
(二)公示结束后,买卖双方按规定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合同》。买方按合同约定成交金额,在一个月内向省自然资源厅省内流转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专户”)全额支付交易资金。逾期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合同予以作废(在合同中也按此约定),同时取消该笔交易。
(三)买方按时、全额支付交易资金后,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拨付条件,将交易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全部拨付至卖方。
1.卖方预售节余指标的,省自然资源厅先拨付卖方70%的交易资金,县级收到资金后确保优先安排落实项目拆旧复垦实施费用,在2年内完成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待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后,再拨付剩余30%交易资金和产生的利息。
2.卖方出售已验收项目节余指标的,省自然资源厅一次性拨付卖方全部交易资金和产生的利息。
预售节余指标项目满3年未通过验收的,暂停下达增减挂钩指标,限期由卖方购回缺口部分节余指标,整改到位后再拨付剩余30%交易资金和产生的利息。
第五条 交易资金拨款流程为:
1.卖方提出拨付申请。
2.省自然资源厅收到拨付申请后,按照“业务处室经办人审查、业务处室负责人审定、财务处会计审查、财务处负责人审定、业务处室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处出纳拨款”的流程,拨付交易资金。
第六条 买方在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合同》后一个月内未足额支付交易资金的,列入失信名单,6个月内不再安排该县(市、区)流转交易节余指标。
第七条 预售过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在预售节余指标项目未通过验收前,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地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
第八条 监管专户开户银行要及时、定期向省自然资源厅反馈交易资金信息,同时对交易资金分项目专账核算管理。
第九条 监管专户开户银行应根据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建设和维护资金监管系统,产生费用由开户银行自行承担。未经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开户银行不得擅自拨付或回退交易资金,否则由开户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