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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2020-01-19 09:07:25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11月15日,《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云自然资〔2019〕176号,简称《办法》)正式印发执行,现对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等进行解读。

  一、背景依据
  2017年以来,省自然资源厅全力推动增减挂钩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在组织项目方案报批、督促指导项目实施、协调落实省内节余指标流转和使用、积极争取跨省调剂指标支持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也发现各地已在省内预售流转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的项目普遍存在实施进度滞后的问题,严重影响全省增减挂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增减挂钩整体工作顺利推进,亟需对我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工作进行全面细化和规范。

  二、目标任务
《办法》主要对本省行政区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交易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有力督促买方及时、足额拨付交易资金,监督卖方从交易资金中优先安排拆旧复垦实施费用,按期完成项目实施并通过验收,优化和提升省内流转节余指标市场环境,确保指标流转、项目实施等工作顺利推进。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管理机制、相关责任和附则等三个章节十项条款,参照自然资源部组织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的拨款方式,规范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资金监管的各项内容。特别是明确了:一是节余指标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向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全额支付交易资金。二是卖方预售节余指标的,省自然资源厅先拨付卖方70%的交易资金,县级收到资金后优先安排和确保落实项目拆旧复垦实施费用,确保在2年内完成实施并通过验收;待项目通过省级验收后,再拨付剩余30%交易资金和产生的利息。三是卖方出售已验收项目节余指标的,省自然资源厅一次性拨付卖方全部交易资金和产生的利息。四是预售节余指标项目满3年未通过验收的,暂停下达该县(市、区)增减挂钩指标,并限期购回缺口部分节余指标,整改到位后再拨付剩余30%交易资金和产生的利息。五是预售过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在预售节余指标项目未通过验收前,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地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

  四、涉及范围
  《办法》主要对本省行政区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交易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包括县内自用节余指标计提的收益资金和跨省域调剂节余指标的调剂资金。

  五、执行标准
  按照《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资〔2017〕213号)、《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资〔2017〕225号)和《办法》规定,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和资金监管应在“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交易平台”上进行。

  此外,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规模、方式和价格,按照国务院《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管理办法》(国办发〔2018〕16号)规定执行。

  六、注意事项
  一是买方在签订《云南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合同》后一个月内未足额支付交易资金的,列入失信名单,6个月内不再安排该县(市、区)流转交易节余指标。

  二是预售过节余指标的县(市、区),在预售节余指标项目未通过验收前,原则上不再安排该地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

  三是监管专户开户银行应根据交易资金监管要求,建设和维护资金监管系统,产生费用由开户银行自行承担。未经省自然资源厅授权,开户银行不得擅自拨付或回退交易资金,否则由开户银行承担相应责任和后果。

  七、关键词解释
  1.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拟用于安置及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等面积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优化城乡用地布局,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事业发展。

  2.监管专户,是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八、新旧政策差异
  原有政策和新政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节余指标省内流转交易资金拨付环节:

  一是按照《云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云国土资〔2017〕225号)规定,在省内流转节余指标的,由受让方将全部交易价款作为节余指标收益汇缴至出让方县(市、区)财政国库。

  二是按照《办法》规定,我省在节余指标省内流转时采取“先行收取、分阶段拨付”的模式进行,买方先向省自然资源厅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全额支付交易资金,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拨付条件,将交易资金和产生的利息拨付至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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