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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遴选曲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的补充公告

2020-03-12 10:17:35   来源: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相关规定,结合年初遴选专家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曲靖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库,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在曲靖市内补充遴选土地复垦类别的评审专家。请符合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报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条件
  曲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是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土地复垦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执行情况提出独立负责的书面评审意见、技术咨询意见。
  二是在土地管理和预算等专业上具有较深厚的专业技术造诣,对所从事的技术和行业领域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具备如下资格:1.具有土地资源管理、土地复垦、土地整治和预算类等专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取得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5年以上;3.取得工程造价类相关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证书;4.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复垦相关工作满10年以上;以上四条满足一条即可申请报名。
  三是年龄在70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地参加有关技术业务工作和有关活动。
  四是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专家遴选需得到本单位的同意。
  三、遴选程序
  (一)凡符合遴选范围和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由本单位按相关规定向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推荐。
  (二)经审核资料拟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在曲靖市人民政府网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的有效评审专家名单由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公告,公告日为生效 日。
  (四)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不再申报的,自动离聘。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专家库专家进行调整、补充。
  四、专家职责
  曲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职责
  一是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方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技术意见、建议和技术支持;
  二是应当按规定对需提出书面意见的评审事项提交署名意见,并对其终身负责;评审专家组组长在各评审专家意见基础上,汇总起草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经评审专家组讨论通过后,签字生效,有保留意见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是参与所在单位的评审事项;工作或被聘为技术指导的评审事项;存在可能影响对评审事项客观、公正审查的其他情形,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四是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相关单位或部门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事项的涉密信息,对有特殊保密要求的,评审专家在不担任专家之后,也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守秘密,违反保密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五是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徇私舞弊,评审行为有失客观、公正的,不按照国家、省相关规范、规程、标准、技术要求与管理规定进行评审的,在评审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的,一经发现,不得再申请聘任为评审专家,并依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事宜
  请各有关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填报《曲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申请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专家单位推荐汇总表》(详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于2019年3月28日前报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登记表时应附加盖单位公章的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等材料。登记表电子文档可在曲靖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

联系方式:姜燕林  0874-3117686   18213753220
               陶乃林  0874-3117686   15087471310              

附件:1.
《曲靖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专家申请表》.docx
   2.《曲靖市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专家单位推荐汇总表》.xlsx

                            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