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曲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3 11:07:00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经开区地方事务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水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供销合作社:

随着农民合作组织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合作社已成为曲靖市推进农业现代化经营、发展产业助推精准扶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新型主体。为切实做好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根据《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云农经〔2017〕22号)和关于印发《曲靖市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的通知(曲农办〔2020〕25号)有关要求,决定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草局、水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曲靖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管理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曲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曲农〔2014〕1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曲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农业农村局          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 靖 市 财 政 局         曲 靖 市 水 务 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       曲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曲靖监管分局

曲靖市林业和草原局          曲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4月23日

 

 

曲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

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云农经〔2017〕22号)和《曲靖市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的通知(曲农办〔2020〕2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关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经曲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实行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五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采取逐级申报、联合评审、媒体公示、发文命名、颁证授牌的方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市、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正常经营1年以上。

2.证照齐全,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登记信息补录。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了章程。

(二)管理机制健全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2.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的议事决策制度,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生产管理、产品销售、成员管理、财务会计、社务公开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

(三)财务管理规范

1.严格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独立建账,核算规范,档案完整。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晰。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

5.建立了发展积累机制。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合作社数量达到3个(含3个)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入社成员70个以上,联合社成员200个以上。

2.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产品质量安全

1.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成员实施标准化生产。

2.建立完善的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3.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自主品牌或注册商标,获得产品质量认证。

(七)社会声誉良好

1.认真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制度,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税违法违章行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七条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农技、灌排等服务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对村集体牵头成立的三联三争模式社、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成效明显、承担生态建设、公益建设等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倾斜。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级示范社的申报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发申报通知,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逐级审核、动态管理”的原则,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2.申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林草、水利、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3.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后,对照本办法有关标准,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农业农村部门汇总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推荐。

第四章  评定

第九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1.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

2.市农业农村局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候选名单进行联合评审,确定拟评定市级示范社名单。

3.拟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名单将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由市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林业和草原局、水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会曲靖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发文公布。

第五章  监测管理

第十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管理机制,实行三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一条  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管理程序:

1.各成员单位将按照《曲靖市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的若干意见>的任务清单》的通知(曲农办〔2020〕25号)有关要求对合作社开展指导、管理及服务工作,农业农村、水务、林草、供销部门牵头申报的合作社原则上实行对口管理服务,联合开展监测工作。

2.纳入监测的市级示范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林草、水利、供销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有关材料。

3.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监测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由农业农村部门汇总监测意见报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4.市农业农村局对县(市、区)上报的监测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在征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确定。

第十二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由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并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示范社。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定或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1.被市场监管部门注销营业执照的;

2.存在税收违法违章行为或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

3.采取弄虚作假、欺骗隐瞒等手段申报市级示范社以及不按要求报送监测材料的;

4.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及环保事故等,已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5.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已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6.其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获得市级示范社称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省级示范社后备名单。

第十五条  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优先享受国家、省级、市级相关的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本办法之前,按照《曲靖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管理暂行办法》(曲农〔2014〕15号)评选命名的市级示范社继续有效,纳入后续监测。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曲农〔2014〕15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