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统计局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0-09-21 15:13:55   索引号:   文号:   来源:曲靖市统计局   
曲靖市统计局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情况的通报
 
曲统发〔2020〕27号
 
各县(市、区)统计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通报如下:
 
  一、曲靖市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二、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管理
 
  对于到期或者即将到期的统计调查项目,各单位需要继续开展的,应尽快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开展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办理审批。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未经批准同意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开展。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志,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凡未标明法定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为非法定报表,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